牌照稅逾期補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牌照稅逾期補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秀寫的 稅法各論(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使用牌照稅- 線上申辦-本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說明:1.身心障礙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2.本年度稅款已繳納經核准免稅後有溢繳稅款者,請提供車主本人存摺影本,以利辦理直撥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劉俊麟的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2010),提出牌照稅逾期補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違章處罰、罰鍰。

最後網站網上預約換領身份證(全港市民換領身份證計劃) - GovHK則補充:如你為兒童預約,請提供該兒童的香港身份證號碼。為了讓你可於稍後更改、取消或翻查預約紀錄,你須輸入一組自選的4個數字的查詢代碼。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牌照稅逾期補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各論(下)

為了解決牌照稅逾期補繳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財產稅法、交易稅法、特別消費稅法以及關稅法等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以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為了解決牌照稅逾期補繳的問題,作者劉俊麟 這樣論述:

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方式係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為課稅客體,並按交通工具之種類及其汽缸總排氣量之等級所劃分之稅額表,據以課徵使用牌照稅。而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必需完納使用牌照稅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者,則按使用牌照稅法相關之罰則處罰,而實務主要處罰類型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1條為主。本文主要架構係分別以該三種處罰類型為主,並分章論述,整理各條項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有關問題,並包含實務之認定方式(以財政部函釋為主)、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等,進行整理分析。最後,歸納出在現行之實務作法及有關見解下,以法釋義學之方

式,提出本文之結論及建議。而上開三種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處罰類型,其各章節之內容概述如下。首先,按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並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之交通工具,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本條項之處罰性質應屬漏稅罰,並按所短漏應納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而該處罰規定之客觀要件為「逾期未完稅」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納稅義務人主張不知處罰規定或經濟困難等理由,在實務裁罰之認定考量上,則應再從本條項之要件及法律效果等分析探討。次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本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項之處罰性質

亦屬漏稅罰。使用牌照稅法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之方式對使用牌照課稅,而使用牌照稅課徵並以車籍資料為主,則車籍異動對後續使用牌照稅之課稅及處罰處分,即有構成要件之效力。而關於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之處分,其與稽徵機關依據本條項規定處罰,已有裁罰競合之情形。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之處罰性質為行為罰,而其使用牌照移用之行為,應為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而應受處罰。而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使用牌照之方式,交通工具號牌移用且同時該當使用牌照移用,若該行為非該當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應否仍應按本條

處罰,而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對「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使用他車牌照」之行為處罰,上開處罰規定,亦有裁罰競合之情形。上開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三種處罰規定,經分析法律要件及學理之探討,現行之實務作法及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應有再修正之必要,以符合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