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納管工廠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特定納管工廠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汪芷榆,邱長光,蕭仕榮寫的 觀光行政與法規(十一版) 和曾韋豪的 土地法規精修(增修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每日新聞、專題報道| 星島日報也說明:慎思而行|司法覆核完善了香港的管治 · 來論|眾籌須規限 不容「無王管」 ... 日報及網上(祇適用廣告查詢):. 3181 3000(星島日報)/ 3181 3666(頭條日報). 電郵:.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華立圖書 和大東海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曾昱瑄的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2021),提出特定納管工廠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土計畫法、工廠管理輔導法、土地使用管制、未登記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闕蓓德所指導 葛凡宇的 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評估工具-以桃園市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生命週期評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成本效益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特定納管工廠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特定工廠登記專區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則補充:(1)經濟部工輔法修法後申請納管邁向合法輔導座談會簡報.pdf · (2)經濟部109年2月27日新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子法說明會會議資料; (3)經濟發展局109年未登記工廠輔導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特定納管工廠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觀光行政與法規(十一版)

為了解決特定納管工廠查詢的問題,作者汪芷榆,邱長光,蕭仕榮 這樣論述:

  .申請流程、經營管理、獎掖懲毖均詳實列舉,符合經營者實需。   .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均完整收納,足敷高普考試暨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考試所需。   .資料明確,並輔以圖表,增加可讀性。   .每章均標明主管機關、基本法規、相關法規,以利上網查詢,擴大學習領域。   .本書依課本章節,彙整歷年高普考、地方特考及領隊(導遊)人員試題,超過7,200題,併加標注,放置雲端,掃描QR Code即可取得,對參加應試,具絕對助益。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特定納管工廠查詢的問題,作者曾昱瑄 這樣論述:

本論文題目為「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未來我國之土地使用管制將依國土計畫法為之,待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布後,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首先本文將對國土計畫法之目的、定位、種類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進行分析,並著重在農業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與現行法制有所不同,須將各該土地進行評估劃設其所屬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且所為之土地使用需與其所屬分區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相符,再區分是否為都市土地而依不同法規進行管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以下所建構之特定登記制度,若為2016年5月19日以前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符合要件下可申請納管、進行工廠改善,並繳交納管輔導金以取得特定工廠

登記,再繳交營運管理金至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成為合法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免除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規定之罰則,亦不可有違反該法第28條之9之情事。特定登記制度之本旨在於平衡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農地上未登記工廠可透過此制度完成土地劃(編)定之變更,然此制度將持續至2040年3月19日,於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後,如何進行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變更,其規範是否完善,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規劃為何,若否準或核准變更土地劃(編)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可提起訴訟、應如何進行救濟,皆為本文所及。

土地法規精修(增修版)

為了解決特定納管工廠查詢的問題,作者曾韋豪 這樣論述:

  國人之土地斯有財觀念,正符合房地產市場要件,因房地產涉及法令多如牛毛,涵蓋之學問是一項學無止盡的重要行業,其中土地法可說是準備其他專業科目的主要法源及重要基礎。     本書由地政博士曾韋豪老師特為地政考試、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證照考試所編撰之專書,通書概分為地權、地籍、土地利用、土地稅、土地徵收等五大編,詳細說明房地產市場所有專業領域之法令規範,進而延伸其他相關特別法及行政規則,更針對各類考試之眉角,利用系統性架構為基礎,統整歷年考試重點,以利考生輕易了解土地法系的立法精神及規範重點。     本書編章開頭之聚焦重點,提示章節主題內容學習綱要,內容用字遣詞簡

潔易懂,歸納說明條列清晰,時輔以補充說明及專題研究,延伸觀念完整學習。相關重要考點更以粗體、底線標示,重點一目了然。章節最後收錄歷屆試題與解答,附上作者精準剖析及擬答,加強考生觀念,收複習之效。本書除適合參加國家考試外,更可成為房地產實務運用上的絕佳工具書!  

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評估工具-以桃園市為例

為了解決特定納管工廠查詢的問題,作者葛凡宇 這樣論述:

政府機關近年積極投入整治農地污染場址,不僅採納傳統整治工法,亦推廣轉作非食用作物、植生復育,以及作為生質能原料方法,然而土壤污染濃度達到整治標準而解除列管的農地,由於未善加管理或無法阻斷污染源,出現再次污染或農產品重金屬超標情形;農民考量投入成本和改善時程,不願轉作或採用植生復育改善方法;作為生質能原料則因農地狹小分散,不適合於國內發展。上述情形突顯政府機關耗資經費的整治作為,並未達到農地恢復種植功能的預期成效。因此本研究旨於建立一個兼顧環境面和經濟社會面的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評估工具,透過探討住宅、商業、工業、太陽光電和農業五種方案的再利用適宜性和效益,作為決策者優化農地污染場址管理效用以及

國土規劃策略之參考。 本評估工具分為兩階段,首先為再利用方案適宜性分析,採納18個環境面和社會經濟面因子,設定住宅、商業、工業、太陽光電和農業共五種再利用方案,透過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 (land use suitability analysis, LUSA) 評選適宜性分數最高方案為未來的再利用方案。第二階段運用成本效益分析 (cost-benefit analysis, CBA) 計算場址以適宜方案再利用的耗費成本和產出效益,成本效益項目劃分為外部成本效益與內部成本效益;外部成本效益包括透過生命週期評估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計算的碳排成本與碳減緩效

益,以及藉由生態系統服務評估方法 (ecosystem services valuation, ESV) 量化的農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內部成本效益定義場址以適宜方案再利用的商品生產或服務提供所涵蓋的直接成本和直接效益。最後採用淨現值方法 (net present value, NPV) 整合場址生命週期所有的外部成本效益和內部成本效益,評定適宜方案中淨效益最高方案為最佳再利用方案;若再利用成本高於再利用效益則恢復農業使用。 本研究以桃園市農地污染控制場址為研究案例,方案適宜性分析結果指出三個農地污染場址密集區適合採用太陽光電方案,剩下二個農地污染場址密集區適合採用農業方案。內部效益評估結

果說明五個密集區的場址,25年生命週期共能產出97,246,975~776,238,657元的內部效益,顯示污染農地整治後恢復耕作或是開發作為太陽能發電設施皆能帶來直接的經濟價值,具有內部效益;然而因為蒸發散量和期作天數的不確定性,太陽能發電量約為926.77~1162.01 kWh/kWp/yr,售電效益可能低於整治改善成本,而造成五個密集區內採太陽光電方案之場址產生約為0~-1,662,839元的內部成本。外部效益評估結果包含溫室氣體排放衝擊評估結果和農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結果,溫室氣體排放衝擊評估結果指出由於三個密集區以太陽光電方案再利用,因此五個密集區可產出約324,396,311~

409,605,211元的溫室氣體減緩效益;不過也因為三個密集區開發作為太陽能發電設施,因此造成五個密集區約-218,943,042~-276,225,400元的農地生態系統價值損失。整合以上兩項外部效益評估結果,五個農地污染場址密集區整治改善後再利用能產出約48,170,913~190,662,182元的外部效益,突顯將污染農地開發作為其他用途,會損失高額的農地生態系統服務效益,因此相較採用太陽光電方案,污染農地整治後回復耕作能創造更高的外部效益。 本評估工具最後一個步驟係整合外部效益評估結果和內部效益評估結果,透過以NPV方法計算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的生命週期淨效益。由於應用太陽光電方

案的場址再利用所產生的外部成本衝擊高於再生能源販售的效益,造成淨效益為負值,說明本研究區域內之污染農地不宜作為太陽能發電設施,應回復農業耕作以創造更高的淨效益。因此本研究建議五個密集區內的場址最佳再利用方案為農業方案,約能帶來1,602,586,602~1,966,861,607元的淨效益,證明整治改善污染農地場址能帶來換環境價值和實際經濟效益,提供兼顧環境面和社會經濟面的土地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