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揚寫的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和陳正茂的 自由人【全套20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案例式 - 第 4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第2項);反之,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出租人負補充之 ... 原為耕地租賃自不能因耕地經編為住宅區用地,而認為租賃關係變成基地租賃關係41。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秀威資訊所出版 。
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張中勇所指導 饒佳汶的 台灣人口少子化問題與對策之研究 (2021),提出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台灣少子化、人口老化、少子化政策。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何郁涵的 凶宅交易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凶宅、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侵權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 591幫助中心則補充:第十二條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 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為了解決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意思 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本書依照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0~111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隨書附贈民法與信託法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適
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本書優勢】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與信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民法修正條文修訂,一書在手,地政士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體系表建立架構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各編內容,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以「舉個例子」說明,用簡單的方式幫助讀者理解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提醒」,「補充說明」附上實務見解,學說與實務兼備!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三、掌握重點滴水不漏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收錄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內容,重點整理最詳盡,上考場不怕遇到漏網之魚;搭配表格做統整
,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易混淆的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書末更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與《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 四、題題擬答脈絡清晰 本書收錄100~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擬答。擬答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
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民法(110.01.13修正) (1)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另現
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2)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又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 (3)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刪除。第一千一
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2.民法(110.01.20修正) (1)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原第1030-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
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
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
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台灣人口少子化問題與對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意思 的問題,作者饒佳汶 這樣論述:
少子化現象一直都是許多國家迫在眉睫的問題,由於現代人因為各種因素使得生育意願降低,導致多項層面皆受到嚴重的影響,因此各國政府積極制定政策及措施,期望能夠將生育率回升,以應對少子化帶來的危機。然而台灣也不例外,目前台灣少子化現象逐年嚴峻,生育率更是年年下滑,到2021年出生人數更是下滑到153,820人,總生育率僅剩0.98胎,成為政府棘手的問題。因此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法,分別透過蒐集相關之專書、期刊、書籍、論文、報章雜誌、研究報告、電子資料庫、官方統計數據、文件記錄、市場調查資訊、以及政府部門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探討。首先針對目前台灣少子化之現況與成因,介紹台灣近年來少子化現象的發展與趨勢,並
從而了解台灣人不願生育的因素。接下來要討論少子化會對台灣造成的衝擊與影響,針對經濟、社會以及環境三大面向分別進行闡述,從中探討直接造成的衝擊與威脅,以及間接所產生的影響與未來可能引發的趨勢。在認識台灣少子化的危機後,分別於馬英九與蔡英文兩個執政時期,對於因應少子化所制定的政策與措施進行成效之評估。最後則是討論目前台灣無法應對之挑戰以及未來的策進之道。最終研究結果發現,台灣人不願生育的因素在經濟方面有1.經濟負擔2.工作壓力3.育兒成本;在社會方面有1.價值觀改變2.育兒條件不足3.醫療技術進步;最後在環境方面有1.政府政策的影響2.移民人口的變動。另外在衝擊與影響中,對於經濟面向、社會面向以及
國防面向皆造成嚴重的危機。而馬英九與蔡英文執政時期的少子化相關政策與措施皆有不錯的執行狀況與滿意度。但是評估的結果卻存在許多問題與缺失,依舊無法提升整體生育率。最後在挑戰與策進中,發現1.房價逐年上漲,導致民眾買房困難2.國民價值觀改變,生育意願不高3.歷年薪資毫無成長,經濟負擔沉重等未來需要積極改善的問題。
自由人【全套20冊】
為了解決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意思 的問題,作者陳正茂 這樣論述:
民國四十年三月七日,《自由人》三日刊正式創刊,社址位於香港德輔道中一四九號四樓。目前所知參與的發起人有王雲五、王新衡、王聿修、端木愷、程滄波、胡秋原、吳俊升、黃雪村、閻奉璋、樓桐孫、陳石孚、陳訓悆、陶百川、雷震、阮毅成、劉百閔、左舜生、雷嘯岑、徐道鄰、徐佛觀、陳克文、成舍我、金侯城、張丕界、彭昭賢、許孝炎、卜少夫、卜青茂、范爭波、陳方、張純鷗、張萬里、丁文淵等三十餘人。 《自由人》之創刊宗旨:(一)、發揚民主自由主義;(二)、發起人按期撰寫頭條論文,且須署出真姓名(三)、文責各人自負,但須不違背民主自由思想暨反共救國的大原則;同時將全體發起人的姓名亦在報頭下面,表示集體責任。發刊後,
一紙風行,各方咸予重視,發行之初,每期印八千份。為打開台灣銷路市場,內容安排方面,特別增加一些軟性文字,勿使論文過多,淪為說教。雷嘯岑即言:「『自由人』的作者確實很自由,各人所寫的文字題材雖相同,而見解不必一致,祇要不違背民主憲政與反共抗俄的大前提,儘可各抒己見,言人人殊,真有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景象,…..首任的『自由人』主編是成舍我兄,他包辦大陸通訊版,把大陸上的共報消息,參以陸續從國內逃到香港的難民所述情形,寫成有系統的通訊稿,可謂費苦心。」 誠然如是,由於文章精彩,見解深入,內容多元,析論入理,所以出版後不久,南洋各地僑報即紛紛轉載《自由人》文章。故在香港一隅辦一刊物,無形中等於
在數地辦了幾個刊物,影響所及,至為廣大。不僅如此,有關《自由人》所發揮的影響力,可以曾任該刊主編雷嘯岑之回憶為證,雷說:「自由人半週刊,頗受台灣以及海外;尤其是美國一般華僑的注意,原有的每週座談會照常舉行,參加的人亦陸續增多了,風聲所播,國際人士來到香港的,亦來參加我們的座談會,交換政治意見,如美聯社遠東特派員竇定,南韓內閣總理李範,日本工商與新聞界人士前來訪談者尤多,……唯有駐在香港鼓勵華人組織『第三勢力』的美國巡迴大使吉塞普,始終沒有接觸過,大概是他認為『自由人』半週刊這些人,多數係國民黨員,氣味不相投,我們亦以對『第三勢力』之說,不感興趣,因而絕交息游,毫無來往。」 《自由人》三日刊從四
十年三月七日發行,到四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停刊,維持約八年餘。這八年多的歲月,可謂艱辛撐持,多災多難。 本書特色 數位完整復刻精印,唯一全套完整收集。典雅大開本精裝便於收藏並查找。全套共20冊。 作者簡介 陳正茂 臺灣省澎湖縣人,1959年生,私立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系畢業,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曾任大學講師,現為北臺灣科學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研究方向為中國現代政黨史、臺灣史、民國人物傳記。 序 動盪時代的印記--《自由人》三日刊始末 陳正茂(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一、前言:《自由人》三日刊創刊之背景 民國三十八年是中國歷史上驚天
動地的一年,隨著戡亂戰局的逆轉,中共席捲大陸,國府敗退遷台,真是國命如絲風雨飄搖的危急存亡之秋。處此動盪時代中,除大批軍民同胞隨政府播遷來台外;尚有一部分人士選擇避難香江,南下港九一隅,這些人當中,有不少是失意政客和知識份子。基本上,當年選擇避秦來港的知識份子,其心態上有兩種,一則對國、共兩黨均感不滿;再則係看上香港為自由民主之地,較能有揮灑發展的空間。此情勢考量,誠如雷嘯岑所言:「在一九四九-五○年之間,因大陸淪陷,香港乃成了反共非共的中國人士望門投止的逋逃之藪」。 這些投奔港九的政治難民,以高級知識份子居多;兼以香港時為英屬自由之地,所以只要不違背港府法令,一般而言從事任何活動是百無
禁忌,相當自由的。不僅可以高談政治問題,甚至於從事政治活動亦不加以限制。於是,「從大陸流亡到港九的高級知識份子群,乃相率呼朋引類,常舉行座談會,交換對國事意見,而美國國務院的巡迴大使吉塞普(Philip Jessup),斯時亦在香港鼓勵中國人組織『第三勢力』運動,目的以反共為主。」在此背景下,港九地區的自由民主人士,在美國幕後撐腰下,「各種座談會風起雲湧,熱鬧非凡;而諸多以反共為職志的大小刊物,更是應運而興,琳瑯滿目了。」 所以,《自由人》三日刊,就是在此大時代氛圍下孕育而生的。 二、《自由人》三日刊誕生之經過 《自由人》三日刊醞釀誕生之經過,最早鼓吹者,一般而言,說法有二,一為
由王雲五號召發起。據其《岫廬八十自述》書中提及:「自民國三十九年開始以來,由於中共匪幫建立偽政權,並先後獲得蘇俄、緬甸、印度、巴基斯坦及英國的承認,於是匪幫的勢力在香港突然大振,不少反共分子漸呈動搖態度。旅港有識之士深感囂風日長,漸使全港華人隨而動搖,乃相與集議挽救之道。我因在港主辦一個小規模出版事業(按:即華國出版社),尤以一貫堅持反共方針,遂由多數參加集議人士推任領導。由臨時的集會,變為固定的座談;其地點經常利用國民黨在銅鑼灣某街所租賃之四樓房屋一層。每次參加座談者,多至三十餘人,少亦一二十人,皆為文化界人士,或為舊日與政治有關係者,各政黨及無黨派人士皆有之。後來我以香港政府最忌政治性的集
會,凡參加人數較多,尤易引起猜疑,動輒干涉。加以如此散漫的座談,亦未必能持久,因於某次座談中提議創辦一小型之定期刊物,每週或半週出版一次,既可藉此刊物益鞏固反共人士之維繫,且刊物一經向港政府註冊,則在刊物辦公處所舉行的座談,皆可諉稱編輯會議,可免港政府之干涉。此議一出,諸人咸表贊同,遂計劃如何組織與籌款。結果決辦三日刊,定名為自由人,其資金由參加坐談人士各自量力提供。我首先代表華國出版社提供港幣一千五百元,此外各發起人分別擔任,或一千,或五百不等;並經決定撰文者一律用真姓名,以明責任。其後,又決定委託香港時報代為印刷發行。因是,籌備進行益力,發起人等每星期至少集會一次,間或二次,一切進行甚為順
利。」 二為眾人集議,早有志於此,雷嘯岑即主此說。雷言:「這時候,即有原在大陸上服務新聞界的報人成舍我、陶百川、程滄波,協同青年黨人左舜生、民社黨人金侯成,以及國民黨人阮毅成、無黨無派的王雲五,外加香港時報社長許孝炎、新聞天地雜誌社社長卜少夫一干人等,於每週末午後在香港高士威道某號住宅中,舉行文化座談會。大家談來談去,得到一項結論,要辦一份刊物,以闡揚民主自由思想,在文化上進行反共鬥爭。…….適韓戰爆發,預料東亞局勢將有變化,刊物必須及時問世,刊物取名「自由人」,由程滄波書寫報頭兼撰<發刊詞>,標題是<我們要做自由人>。」 然由當事人之一的阮毅成事後追記,似乎《自由人》三日刊能草創
成功,仍是由王雲五一手主導的。阮說:「民國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雲五先生在香港高士威道約大家茶敘,其中特別提及『今日我約諸位來,是想創辦一份反共的刊物,以正海外的視聽。間接幫助臺灣,說幾句公道話。我們讀書人,今日所能為國家效力的,也只有此途。』」 由阮之記載,合理推論,《自由人》三日刊能順利催生問世,王氏為登高呼籲之首倡者,可能性是很高的! 但就在王氏積極創辦《自由人》三日刊之際,突發一件暗殺事件,則頗值得一述;且對後來《自由人》三日刊的發展不無影響。事緣於三十九年十二月下旬,王氏在《自由人》三日刊諸人集會散會後,在香港寓所遭遇暗殺,幸子彈未命中,逃過一劫,這突如其來之舉,使王氏決定立即
離港赴台定居。此事來台後,王氏曾將真相告訴繼我而來的成舍我。王氏謂:「到臺以後,除將此次提前來臺的秘密暗中告知兒女外,他人皆不使知。後來事過境遷,才漸漸透露給若干至好的朋友,首先是對於不久繼我而來的成舍我君;因為他覺得我向來很少患病,在約定聯合宴客之日,我竟稱病缺席,舍我不免將信將疑。其後到我家探病,見我毫無病容,更不免懷疑。及我不別而赴臺,他懷疑益甚,所以在他來臺後,偶爾和我詳談及此,我也就不好意思對朋友有所隱瞞了。」 上述言及之十二月下旬,實際上是民國三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夕。阮氏說:是日「王雲五先生約在高士威道午餐,我應約前往,王臨時以腹瀉未到,由成舍我兄代作主人,謂『自由人』籌備事
,大致已妥。」而四十年的元月三日,阮氏也說到是日,「應卜少夫、程滄波二兄之約,到高士威道二十二號四樓午膳。據滄波兄言,是日原應由王雲五先生作東,而王於當天上午,離港飛台,臨行前以電話托其代為主人。」 王氏的不告而別倉促離港赴台,也使得後續有不少參與「自由人」社同仁跟進,紛紛來台,這對於原本人力吃緊資金短絀的《自由人》三日刊之發展,當然有不小的影響。至於《自由人》三日刊籌組的經過梗概,雖在王氏離港來台後,仍按部就班的進行。四十年元月十日下午,阮毅成與程滄波及左舜生又約至高士威道聚談。關於創辦刊物事,左舜生主張宜立即出版,卜少夫則以須現款收有相當數目,方能創刊。是月三十一日,雷震自台灣來,亦
參加「自由人」社活動。會中大家一致決定《自由人》三日刊,於農曆年後出版。並在職務安排上初步有了規劃,即推程滄波撰<發刊詞>,以辦報經驗豐富的成舍我任總編輯,陶百川為副總編輯。又另推編輯委員十四人,分別是劉百閔、雷嘯岑、陶百川、彭昭賢、程滄波、陳石孚、許孝炎、張丕介、吳俊升、金侯城、成舍我、左舜生、王雲五、卜少夫。 四十年二月九日,內定為總編輯的成舍我自香港致函王雲五,說到:「自由人半週刊已將登記手續辦妥,『館主』係由少夫出名,因渠後來未再提出不能兼任之困難,…..編輯人經由弟以本名登記。股款雖交者仍不太多,但讀者則頗踴躍。….據弟觀察,維持六個月,在經濟上當可辦到。惟編輯方面,則危機太大
,因主力軍如我兄及秋原兄均不在此,其他如滄波兄等不久亦將赴臺,(即弟本身亦恐將於三月間來臺)稿件來源,異常枯涸,然既已決定辦,弟亦只有勉力一試。」 尚未正式創刊,但資金人才捉襟見肘的窘境,已被成氏料中,這對好事多磨的《自由人》三日刊日後之發展,已埋下艱困之伏筆。 二月十四日,成舍我向雷震、洪蘭友等人報告,《自由人》三日刊已得港府核准登記,一俟台灣方面准予內銷,即行出版。二十八日,成舍我向「自由人」社同仁報告:台灣內銷事已辦好,《自由人》三日刊即將出版,並出示創刊號大樣。因與會者多係辦報老手,提供不少意見,而成舍我也很有風度,博採眾議,為慎重起見,同意改遲數日出版,以便從容改正,並呼籲社員
踴躍撰稿以光篇幅。 可見在王氏離港後,《自由人》三日刊真正之台柱角色,已責無旁貸的落到成舍我肩上。 三月七日,《自由人》三日刊正式創刊,社址位於香港德輔道中一四九號四樓。目前所知參與的發起人有王雲五、王新衡、王聿修、端木愷、程滄波、胡秋原、吳俊升、黃雪村、閻奉璋、樓桐孫、陳石孚、陳訓悆、陶百川、雷震、阮毅成、劉百閔、左舜生、雷嘯岑、徐道鄰、徐佛觀、陳克文、成舍我、金侯城、張丕界、彭昭賢、許孝炎、卜少夫、卜青茂、范爭波、陳方、張純鷗、張萬里、丁文淵等三十餘人。 發刊後,一紙風行,各方咸予重視,發行之初,每期印八千份。為打開台灣銷路市場,內容安排方面,特別增加一些軟性文字,勿使論文過多
,淪為說教。雷嘯岑即言:「『自由人』的作者確實很自由,各人所寫的文字題材雖相同,而見解不必一致,祇要不違背民主憲政與反共抗俄的大前提,儘可各抒己見,言人人殊,真有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景象,…..首任的『自由人』主編是成舍我兄,他包辦大陸通訊版,把大陸上的共報消息,參以陸續從國內逃到香港的難民所述情形,寫成有系統的通訊稿,可謂費苦心。」 誠然如是,由於文章精彩,見解深入,內容多元,析論入理,所以出版後不久,南洋各地僑報即紛紛轉載《自由人》文章。故在香港一隅辦一刊物,無形中等於在數地辦了幾個刊物,影響所及,至為廣大。不僅如此,有關《自由人》所發揮的影響力,可以曾任該刊主編雷嘯岑之回憶為證,雷
說:「自由人半週刊,頗受台灣以及海外;尤其是美國一般華僑的注意,原有的每週座談會照常舉行,參加的人亦陸續增多了,風聲所播,國際人士來到香港的,亦來參加我們的座談會,交換政治意見,如美聯社遠東特派員竇定,南韓內閣總理李範,日本工商與新聞界人士前來訪談者尤多,……唯有駐在香港鼓勵華人組織『第三勢力』的美國巡迴大使吉塞普,始終沒有接觸過,大概是他認為『自由人』半週刊這些人,多數係國民黨員,氣味不相投,我們亦以對『第三勢力』之說,不感興趣,因而絕交息游,毫無來往。」 雷氏這段記載很重要,不只說明了《自由人》發刊後之影響力;也道出了《自由人》與「第三勢力」毫無瓜葛,這對坊間有不少人一直以為《自由人
》是「第三勢力」刊物有澄清作用。《自由人》三日刊甫發行,負責盡職之成舍我隨即寫信給王雲五提到:「連日為自由人半週刊事,頭昏腦暈,尊函稽答,至為罪歉。現半週刊已於今日出版,附奉一份,即希鑒察。大著分兩期刊佈,並盼源源見賜。今後應如何改進之處,統希指示為荷。」 另針對其後外界對《自由人》諸多揣測,如與「自由中國協會」之關係等等,「自由人」社也在三月二十一日的高士威道聚會中也做出決議,大家皆一致表示,「自由人」應獨立組織,以別於其他團體,乃推定董事九人,以左舜生為董事長。監事三人,為金侯城、王雲五、雷儆寰。成舍我為社長兼總編輯,卜少夫為總經理。 為了稿源,三月二十二日總編輯成舍我又致函王雲五拉稿,其
中說到:「自由人在香港銷路尚好,一般觀感亦不錯。惟共匪刊物正以全力抨擊,弟等亦一反過去自由派刊物置之不理的辦法,強烈反攻。臺灣發行未辦好,少夫兄不日來臺,或能有所改進。同人撰稿,此間仍不太踴躍,盼公能以日撰五千字之精神,多寫數篇,並乞即賜惠寄,無任感幸。又此間稿酬,公議千字港幣十元,前稿之款,已送託香港書局轉交。此數雖微細不足道,然吾輩合力創業,知識勞動之所獲,在道德標準上說,固遠勝於以吃人為業之共匪萬萬矣。盼尊稿如望歲,望即賜寄,以慰饑渴。」 除簡略報告社務外,重點仍是稿源問題,而此問題也是《自由人》三日刊以後長期揮之不去的夢魘。 三、《自由人》之命名與經費及發刊宗旨 蓽路藍縷
,創業維艱,有關《自由人》之命名,似乎是由阮毅成所起。原本成舍我欲名為《自由中國》,因與台灣雷震負責的《自由中國》半月刊同名而不獲採納。故阮毅成認為可參考台灣趙君豪所辦之《自由談》,而稍改其為《自由人》,卒獲大家一致同意,名稱問題因此而敲定。 其實若從五○年代的背景去觀察,刊物取名為《自由人》並不足為奇。蓋彼時海外正刮起一陣「自由中國反共運動」浪潮,其中尤以香港地區為最。為壯大「自由中國反共運動」,於是乎,海內外的一些知識份子刻意以「自由」二字為雜誌刊物名稱,以凸顯有別於大陸的獨裁極權。職係之故,各種以「自由」為名之刊物如《自由中國》、《自由陣線》、《自由談》、《自由世界》等雜誌,如雨後春筍般
紛紛出籠,《自由人》三日刊之命名,應該是在此時代背景下而正名的,且的確有其時空的特殊意義存在。 至於現實的經費來源問題,早在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的聚會中,王雲五即定調說:「我要先與諸位約定,這是一份自由的刊物,所以,一不能接受外國的幫助,二不能接受政府的支援。同仁不但要寫稿,還要負擔經費。」 王氏之所以要如此約法三章,是要避免外界將《自由人》視為拿美國人錢所辦的「第三勢力」之刊物的疑慮或揣測;另外,不接受政府支援,也是想以獨立身分之姿,能在言論上暢所欲言,而不受政府掣肘,更不想貼上政府刊物之標籤。揆之《自由人》草創之初,因經費來源由各會員出資,確實能夠如此。例如在籌備階段,王雲五首捐港幣
三千元,各會員至少認捐港幣一千元,所以誠如雷嘯岑言:「大家分途進行,未到一個月,即籌募到港幣一萬七千元了。」 創刊經費有著落,但接下來長期的經費支出,恐怕就不是由會員認捐可解決。到最後仍不得不仰賴台灣國府的金錢支助,在《雷震日記》中即披露不少箇中內幕,茲舉日記一則為證。民國四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雪公(按:指王世杰(字雪艇),時任總統府秘書長)來電話,可助《自由人》三千港幣,但不可明言,因《新聞天地》一再要求援助而未允許也。……《自由人》因經費困難,而負責又無專人,致有停頓之可能,由予(雷震)約集雲五、滄波、孝炎、毅成、端木愷、少夫諸君會商,由予等籌款接濟,每月假定虧二千五百元,至年底約為
一萬七千五百港元,改組組織,推定成舍我為社長,左舜生代理董事長,予負臺北催稿及催款之責,總統府之三千元,由予負責,予另外再籌五百元。」 由《雷震日記》可知,創刊才二月餘之《自由人》,經費已拮据如此,而不得不靠政府補貼,在此情況下,其日後之文章言論,就頗受台灣國府當局之制約影響了。 另有關《自由人》之創刊宗旨,其實早在刊物出版以前,對於未來言論與編輯方針,「自由人」社同仁即做了幾點規約:(一)、發揚民主自由主義;(二)、發起人按期撰寫頭條論文,且須署出真姓名;(三)、文責各人自負,但須不違背民主自由思想暨反共救國的大原則;同時將全體發起人的姓名亦在報頭下面,表示集體責任。 創刊後,首由程滄
波撰發刊詞,題為<我們要做自由人>,擲地有聲的強調:「我們今天大膽向全世界人類提出一個問題:便是世界人類,現在與將來,要不要做人?如果想做人,從什麼地方去著手奮鬥?…..今天世界人類只有兩個壁壘,一個是『人的社會』之壁壘,一個是「非人社會」之壁壘。這兩個社會的磨擦,今天已到了白熱化的程度。『人的社會』中每一個人,是有人性,有人格,根據人性與人格,發揮其個性,以增加社會之幸福與個人之生活水準,從而增進世界的和平與人類的文明。反觀『一個非人社會』中,人除了具備人的形態外,沒有思想與靈魂。『非人社會』中,人只是一群動物,既不許其有人性,亦不讓其有人格,他們是奴隸、是機器。」 程滄波言:很不幸的
,今天的中國大陸,全大陸數萬萬同胞一年來,即陷入共匪的非人社會中。因此我們和全世界愛好和平民主的人們,要發動正義的呼聲,救自己,救同胞,救人類。我們要捐著自由的大纛,叫著「做人」的口號,開始「自由人」的運動。爭自由,爭人性,發動全人類自由人性的力量,去打倒與剷除共產帝國主義反人性的非人社會。不殘殺,不掠奪,在不流血革命的原則下,使人人有飯吃。本此目的,以建立新中國新世界。所以,「從今天起,根據以上主張,我們謹以此小小刊物『自由人』,貢獻於全世界凡是不願做奴隸的人們,也就是我們這一群人,決心獻身於這一運動的開始。全世界和平民主的人士:我們要做人,我們要做自由人。每個人爭取了自由,世界才有民主和平
,人類才有幸福與光明。」 我們要做人,我們要做自由人,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程滄波這篇發刊詞,簡直是一篇慷慨激昂的宣示詞,代表全世界不願在「非人社會」生活下的自由人,向共產專制極權政權,發出堅決的怒吼。 《自由人》三日刊,每星期出兩次,每次十六開一張。主編人規定由原先的「座談會」同仁輪流擔任,一年一換,為義務職,故內部人事組織極為簡單,只有一主編,一助理員和事務員,共三人而已。該刊內容,第一版分「專論」、「時局漫談」、「自由談」各欄;第二版刊大陸共區消息;三版則記述港、台的社會新聞;四版是「副刊」。「專論」亦由座談會同仁分別撰寫,或徵用外界志同道合人士之作品;唯「時局漫談」和「自由談」
二專欄,係由左舜生與雷嘯岑二氏負責包辦。《自由人》三日刊,因撰寫團隊堅強,且作者大多具有清望,故在海隅香港頗有號召力,銷路亦不壞;又可以銷台灣,雖無廣告收入,仍可勉強維持下去,在五○年代的香港,可謂雜誌期刊界之奇葩。 四、《自由人》的艱苦經營 平情言,《自由人》三日刊從四十年三月七日發行,到四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停刊,維持約八年餘。這八年多的歲月,可謂艱辛撐持,多災多難。 首先為組織渙散不健全,於是才有民國四十年下半年的重組之舉。此中最大原因為「自由人」社大多數同仁均已離港在台,分別有:王雲五、王新衡、端木愷、程滄波、胡秋原、吳俊升、黃雪村、閻奉樟、樓桐孫、陳石孚、陶百川、陳訓
悆、雷震,及阮毅成,幾乎佔了一半以上;而在港的僅有左舜生、金侯城、許孝炎、成舍我、劉百閔、卜少夫、雷嘯岑等人。其後在台參加的,又增加徐道鄰,共二十二人。為連絡方便起見,在台同仁乃公推王雲五為董事長,但又因刊物在港出版,故推左舜生為在港之代理董事長,就近處理刊物,成舍我則為社長。 然因「自由人」社未有組織章程,也未在台辦理社團登記,所以才有民國四十一年一月十日,在台同仁在王新衡家為此商議之事。時適值端木愷甫自香港返台,報告港方同仁最近決定取消社長制,亦推左舜生代董事長,成舍我為總經理,劉百閔為總編輯。此事,在台「自由人」社同仁有不同意見,在三月七日及十五日的兩次餐敘商討論中,均決定仍採社長
制,並仍推成舍我兄任社長。只是一個三十餘人的「自由人」社,就為了區區的刊物人事組織問題,港、台同仁即不同調,其他之事就可想而知了。所幸意見儘管有異,但同仁感情尚佳,阮毅成即言:「自由人在香港創辦之初,同仁常有餐會,交換意見。在臺同仁,於民國四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舉行聚餐或茶會,由同仁輪流作東,平均每兩週一次。除談自由人社各事外,亦泛論時局,交換見聞。」 民國四十一年二月九日,「自由人」社在台同仁餐敘時,有鑒於《自由人》三日刊創刊已近一年,但組織與人事及編輯立論之困擾問題仍在,因此大家有必要提出意見交換,以尋求解決之道。席間程滄波首次提出編輯態度問題,但遭雷震反對。程又謂:「劉百閔不宜任總編
輯,上次,此間同仁推成舍我任社長,何以改變?此間皆未知悉。」雷震與陶百川又認為,台方不宜干涉港方人事,雙方爭論甚久。最後由阮毅成提出折衷解決方案為:(一)、自由人本係超黨派立場。只知民主、自由、反共,不知其他。此後仍須守定此項立場。(二)、港方報刊如對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有惡意攻訐,或無理批評,自由人不可自守中立,須起而加以駁斥。(三)、人事問題,另函在港之許孝炎查詢,不作決議。 眾皆贊成阮毅成之方法,並請其起草一函,致在香港之左舜生、許孝炎、成舍我、劉百閔、雷嘯岑諸人。阮函送各人簽名後發出,信中報告:「弟等今午聚餐,談及自由人編輯態度。回溯創辦之初,原屬超於黨派之外。……兄等在港主持,辛
勞至佩,自亦必贊同弟等態度也。邇後港方報刊如對於臺灣中華民國政府惡意攻訐,或無理批評,自由人似不便自居中立,宜即加以駁斥。如有中國之聲作者來稿,希勿予以刊登,以嚴立場。再則,此間對第三方面各事,多持私人消息。語多片斷,難窺全貌。斯後尚懇時將各方動態,擇要見示。既可為撰稿時之參考,亦為知彼知己之一道。自由人素以民主反共為宗旨。署名:王雲五、程滄波、黃雪村、王新衡、樓桐孫、吳俊升、陳石孚、陶百川、雷震、阮毅成。」 民國四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自由人》創刊已屆滿一年,留台「自由人」社舉行全體會議。會議主席推王雲五擔任,其中:(一)、報告事項:(甲)、經費小組許孝炎報告--擬募集港幣三萬元(其中成
舍我、許孝炎約洪蘭友,被分配擬向各紗廠募台幣一萬元)。(乙)、編輯小組成舍我報告:1、組織擬仍採現制,並請加推一人為必要時接替編務工作之用。2、發行擬請先行籌集基金以期達到日後之自給自足。3、編輯方針方面:積極在倡導民主自由,消極在反共抗俄,至對於台灣態度應仍許有批評,但不可損及自由中國之根本。4、在台同人集體意見推定專人執筆寄港,決登載第一版,並不易一字,如係個人稿件,在編輯方面擬請仍保有斟酌之權。5、每期需要稿件二萬四千字,在港同人無多未能盡任,在台同人時惠稿件。(二)、討論事項:(甲)、《自由人》三日刊社是否仍採社長制案。決議:仍採社長制,成舍我擔任社長。(乙)、《自由人》三日刊社費應如
何加募案。決議:1、經費小組在進行籌募之港幣三萬元,於兩個月內籌足,作為基金,備日後擴充發行之用。2、另由經費小組加募港幣一萬元,作為最近數月經常費不足之需,在未募起前由許孝炎、成舍我負責維持現狀。3、加推樓桐孫、程滄波參加經費小組,並以王董事長雲五兼經費小組召集人。(丙)、《自由人》立論態度應如何確定案。決議:1、除積極的主張民主自由,消極的反共抗俄外,並須維護現行憲法倡導議會政治。2、凡外界對台灣有惡意攻擊影響國本時,應予駁斥,立場務須堅定,態度務須明確。3、除專門問題研究外,宜多載通訊及趣味性文字,理論文字及新聞性宜各佔三分之一。 此次會議至關重要,它為已紛擾年餘的《自由人》定調,但此為
台方同仁之共識,港方同仁只是被動告知,並不見得完全同意,所以日後港、台雙方仍存有歧見。 其次更嚴重的是經費短絀,入不敷出,以至於時有停刊之議。這棘手問題其實打從創刊起即已浮現,只是苦撐待變,能維持多久算多久,但情況並沒改善且持續惡化中。四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王雲五、阮毅成與程滄波等聚會,商議如何應付《自由人》三日刊之困難。王雲五謂得左舜生與成舍我二君信,信上,成舍我堅辭社長,又每月不足港幣二千元。如無法解決,則自本月十八日起停刊。劉百閔則說香港紙價日跌,印刷係由《香港時報》代辦,印費可以欠付。以往亦每月虧空,並不自今日始。 對此,王雲五建議是否能改為月刊,移台出版,但眾意覺得移台出版
,則《自由人》功用全失,仍宜繼續在港發行。最後決定由王雲五函復,請成舍我維持至七月底止。 是年十二月二日,「自由人」社同仁又再行會商,由王雲五主持,會中卜少夫表示願接辦,至少可免招致停刊命運。然未幾(十二月六日),卜少夫以有人表示異議,乃謂其《新聞天地社》同仁不贊成其再兼辦另一刊物,打消原意。王雲五即席宣布仍在港出版,推成舍我兄回港主持,並改為有給職。 成謙辭未果,旋即表示接受。後當場推定王雲五、程滄波、樓桐孫、胡秋原、陶百川、黃雪村為在臺撰述委員,程為召集人。另推成舍我、程滄波、胡秋原三人起草言論方針。王雲五、端木愷、王新衡為財務委員。香港方面撰稿委員,由成到港後約定人員擔任。事後,當
事者之一的阮毅成,對是晚之會的結果表示很滿意,還稱為是《自由人》中興之會,同仁莫不興奮。但其後,主要的重點之一,《自由人》未來的言論方針並未草成。 四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自由人」社同仁聚集在成舍我處,參加茶會。會中,成舍我出示香港許孝炎來信,謂自由人又不能維持。因已積欠《香港時報》印刷費港幣六千元,稿費十一期。且人力亦明顯不足,雷嘯岑將來台灣,左舜生又將赴日本旅行,主持無人,不如停刊。經同仁交換意見,仍認為不能停辦,並催成舍我兄速赴港負責。 因茲事體大,三月二十一日,「自由人」社另一要角阮毅成,也在家中約集在台同仁茶敘。會上,成舍我表示其有困難不願赴港,而港方近日來函,支持為難。眾意
乾脆移台編印,仍推成舍我主持。 二十五日下午阮氏親訪成舍我,成表示三點立場:(一)、決不去香港。(二)、《自由人》如移台出版,願意主持。(三)、未移台前,可先在台編輯,寄港印行。同月二十八日下午,以《自由人》問題緊迫,急待解決。「自由人」社同仁乃在端木愷家中餐敘。對《自由人》前途,共有四種主張:(一)、停刊。(二)、移台出版。(三)、在台編輯,寄港印行。(四)、推成舍我赴港主持。討論結果,決定用第四法,成亦首肯。然成謂:《自由人》除發行收入外,每月須虧四千元,此問題亟需解決。 四月十八日,因港方同仁頻頻催促速做決定,眾議又思移台編印,王雲五亦同意移台出版,但謂須改為半月刊或月刊。三十日下
午,成舍我與端木愷、阮毅成、王新衡、程滄波等人,又應王雲五約茶敘。時端木愷甫自港返,謂港方「自由人」社已無現款,勢不能繼續。因以由今日到會者商定:(一)、香港方面自五月十日起停刊。(二)、在台登記改為月刊,推王雲老為發行人,成舍我兄為總編輯。 然不久,港方同仁又變掛,五月十一日,阮毅成訪成舍我,成即謂卜少夫前日到台,攜有左舜生致王雲五函,主張《自由人》仍在港出版。 此事經緯,雷震在其日記亦提到:「見到雷嘯岑來函,對我們囑香港停刊,決議移臺辦月刊則大不以為然,來信措詞甚劣,決定去電並去函說明,以免誤會。」 雷嘯岑甚至為此來函欲辭去社長職務。《雷震日記》記載:「今日午間約來臺之《自由人》報有
關各位來鄉午膳,除端木鑄秋、阮毅成、吳俊升、胡秋原外,到有十五人,即王新衡、樓桐孫、陶百川、張純鷗、陳訓悆、卜少夫、卜青茂、程滄波、范爭波、王雲五、成舍我、黃雪村、閻奉璋等及另約陳方。飯後討論雷嘯岑來函辭去社長職務一事,經決議慰留。」為此事,雷震感慨的說:「《自由人》發起人在臺者,不過十餘人,港方不過數人,兩方意見不合,終會扯垮。民主自由人士之不易合作,於此可見一班。」 由於雷嘯岑堅決辭社長職務,八月一日,《自由人》在台同仁藉由茶敘機會,聽取甫自香港來台之劉百閔報告,劉謂:在港同仁意見為(一)、必須在港繼續出版。(二)、改推陳克文任社長。(三)、每月不足港幣八百元,在港有辦法可以籌得。王
雲五說:「左舜生有信來,克文係其物色,本人絕對贊同。」眾亦皆表示贊成。但成舍我認為每月八百元之說,計算必有錯誤,至少每月亦需賠二千五百元,所以決定請王雲五再去函新社長,請重為估計。其實《自由人》經費之短絀,可由總其事的總編輯都不支薪一事更可看出,四十三年七月十日,左舜生自香港致函王雲五即說到:「弟意,自由人編輯者,原規定每月可支三百元,以舍我、百閔兩兄任編輯時,未支此款,後任編輯一年,亦即未支。」 如此窘境,要不是有台灣國府當局在幕後經費贊助,《自由人》三日刊能支撐八年餘,根本是不可能的。 最後為文章之尺度問題,除上述言及《自由人》三日刊甫創刊即面臨稿源不濟的困難外,更麻煩的為自從接受政
府補助後,基本上,《自由人》的言論立場在相當程度上已受政府箝制。以至於在很多議題上,不僅不能秉公立論、暢所欲言;且須為政府妝抹門面,極力辯解。稍一不慎,隨即惹禍,遭致抗議。如民國四十一年六月一日,「自由人」社王新衡即訪阮毅成,談話重點就說到,《自由人》最近兩期,刊載左舜生<論中國未來的政黨>一文,有人表示不滿。 為避免誤會,乃一起同訪王雲五,請其以董事長身份,致函香港總編輯成舍我,請其勿再刊出此類文字。 雖係如此,但言論自由乃是知識份子的普世價值觀,用強制力約束是沒用的。果然到民國四十四年又發生更嚴重的文字賈禍事件,差一點讓《自由人》無法在台銷售。事緣於是年三月二十三日,王雲五即接到司法行政部
部長谷鳳翔來函,表示《自由人》三日刊,登載雷嘯岑文章,影響政府信譽,要求王雲五代向該社方面解釋。全函內容為:「頃閱本月二十三日自由人刊載『自由談』及『半週展望』雷嘯岑先生文內謂,揚子公司貪污案牽涉本部,曷勝駭異,此種無稽之詞,殊足影響政府信譽,茲特寄上函稿二份,送請 察閱,並祈賜檢一份轉致雷君查明更正,仍乞代向該報社方面照拂解釋為幸。」 由於《自由人》所刊文章得罪當道,引起了國民黨中央黨部對《自由人》言論的不滿。三月二十六日,時任《中央日報》社長,亦是「自由人」社同仁的阮毅成至中央黨部參加宣傳政策指導小組會議時,即受到中央黨部秘書長張厲生的警告:「香港《自由人》三日刊,近日言論記載,愈益
離奇,須採取停止進口處分。」幸阮毅成趕快緩頰,除報告《自由人》艱難創辦經過外,並謂:「現在台北各同仁,久未與聞港事。王雲老曾去函港方,請以後勿再刊載不妥文字。又以所載台省情形,與事實相距甚遠,曾通知港方,以後遇有記載台省情形稿件,先行寄台複閱。認為可用者,方予刊布,亦未承照辦。惟自由人參加者,多為各方知名之人。如忽予停止進口,恐反而使海外人士,對政府有所批評。不如一面先採取警告程序,依照出版法,由內政部為之。一面通知在台之董事長王雲五氏,促其改組。如再有違反政府法令之事發生,則採取停止進口處分。」 為此,是晚十時,阮氏尚先訪成舍我,說明會議經過;再與成同訪王雲五,報告此事。王雲五似乎對此
頗為不悅,乃決定於三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在端木愷家中,約集「自由人」社在台全體同仁會商。在三月三十日的決議中,提到《自由人》的現實問題,「本刊如不能銷台,勢必停刊。為避免使政府蒙受摧殘言論之嫌,希望政府妥慎處理,使其能繼續出版。在台同仁,願意退出。惟在港同仁意見如何,亦盼政府逕與洽商。」並推阮毅成與許孝炎二人將此項決議,轉達黃少谷,另函告在港同仁。 換言之,針對當局對《自由人》的不滿,「自由人」社在台同仁採取了委曲求全的態度,一方面願意退出,此舉可能有兩層深意,一為逼香港「自由人」社同仁,小心謹慎,莫再刊登批評政府之文章,否則與渠無關,二為多少有向政府交心之意,明哲保身,不想惹禍上身;再方
面亦有請政府介入之意,希望儘量保留能讓《自由人》繼續在台銷售。 果然如此,四月七日,王雲五即致函總統府秘書長張群,說明「自由人」之情形,並建議將「自由人」社改組,由政府指定負責主持言論之人實行接辦。信的內容為:「惟是該刊經費本奇絀,全恃內銷而維持,一旦停止內銷,勢必停止刊行,外間不察,或不免對政府妄加揣測,弟愛護政府,耿耿此心,竊認為消極制裁,不如積極輔導,將該刊改組,由政府指定負責主持言論之人實行接辦,可變無用為有用,弟當力勸原發起各人,本擁護政府之初衷,竭誠合作。」 一週後,以國民黨並無接手之意,在恐不能銷台的情況下,成舍我與王雲五、陶百川、徐道鄰、陳訓悆、程滄波、胡秋原、吳俊升、端
木愷、黃雪村、阮毅成等決議:「茲因環境困難,經濟無法支持,決議停刊,由主席(王雲五)根據本決議徵求在港同人意見。」其後,在台同仁復在成舍我宅聚餐,決定在台同仁既已必須退出,而中央黨部又規定不得再與《香港時報》,發生關聯,則無地可以印刷,亦無處可再欠印刷費。外界聞知中央處分,亦必不願再行認指,環境困難如此,只可宣布停刊。並請王雲五函詢港方同仁意見,如港方同仁堅持續辦,在台同仁自不能再行參加。 由於文章得罪當局,以致有禁止銷台之聲,在港負責《自由人》編輯工作之陳克文旋致函阮毅成、王雲五等人,表示「咎衍實無可辭」,「自由人停止出版,唯覺可惜,形勢如此,亦復無可如何,文與左劉兩公對此均無成見,惟
此間尚有其他股東,又年來出錢出力者,頗不乏人,此事似不宜由文等三人遽作決定,即為港方同人之全體意見,擬於最近邀集會議,提出報告,徵求多數意見,再作正式答覆。」 但不久,事情又有變化,四月二十九日,一向敢言的左舜生,終於自香港來函,明確表示反對《自由人》停刊,並謂在港「自由人」社同人決暫予維持。信中言: 「雲老賜鑒:四月七日阮毅成兄來信,並附有留台同人退出決議一紙,十八日奉 公手書,知同人復有集議,以經濟環境關係,主張停刊;均已誦悉。此間於當地環境,已洞悉無遺;對 公等所採態度,並無不能諒解之處。惟念同本刊宗旨,一面在『堅決反共』,一面在『爭取民主』,四年以來,奉此週旋,雖不無一、二開罪他人之處
,但大體上並未逾越範圍。今赤燄正復高張,而民主亦勢非實現不可;大約在二、三月內或有變化,前途殊未可知!故此間同人,經過再三考慮,仍決定暫予維持,並囑舜代為奉復,即乞轉達諸友為荷。 公等即不得已而必須退出,仍望不遺在遠,隨時予以指導,除宗旨不能犧牲以外,同人無不樂於接受。海天遙望,曷勝悲憤憂念之至!」 從此以後,《自由人》三日刊似乎終於渡過了這段風風雨雨的歲月,儘管港、台大多數「自由人」社同仁情誼依舊,但經費、稿源、立論尺度等問題仍在。《自由人》三日刊即帶此痼疾,跌跌撞撞的支撐八年餘,在民國四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宣佈停刊。 五、結 論--從《自由人》到《自由報》 無論如何,在五○
年代那段風雨飄搖的歲月,《自由人》能以香江一隅之地,在內外環境相當險惡的情況下,擎起「我們要做自由人」的大旗,反抗共產極權,與中共做誓不兩立的言論鬥爭,其勇氣和決心仍另人刮目相看的。另一方面,《自由人》雖義無反顧的支持台灣國府當局,但在恨鐵不成鋼的期待心理下,對台灣當局若干錯誤的舉措,仍一本忠言逆耳之立場,毫不留情的提出批判或建言,即使在經費斷炊的威脅下,亦不為所動,這份苦心孤詣之意,也令吾人感佩。 而此即所以《自由人》在發行的八年餘中,雖屢有遷台之議,但大多數同仁始終仍以在香港立足為佳之看法,因其言論立場較客觀中立,雖稍偏向國府,但非無原則的一面倒,兼以香港為基地,較少政府、政黨色彩之觀感
,且因對國、共雙方均有批評,是以其在香港作用較大之故也。當然《自由人》之悲劇,除上文已詳述之經費、稿源、言論立場受到制約等外緣因素外,尚有深一層內緣因素存在,此即中國傳統知識份子屬性使然。知識份子主性強的「書生本色」,誰也不服誰之個性,長落人「秀才造反,三年不成」之譏,因渠主觀意識強,所以容易堅持己見,是其所是,不大能夠為大局著想,且因自視太高,未能屈己就人,所以較乏團隊精神。 這情況在「自由人」社這批高級知識份子間亦是如此,雷嘯岑曾舉一事證明之,在《自由人》是否遷台之際,「王雲五以董事長資格,致函於我,囑將自由人報遷赴臺北發行,且將繳存港府的押金萬元一併匯去。旋由代董事長左舜生召集在港
同仁會商,決議仍在香港出版,但在臺北的同仁,亦可刊行臺灣版,然王雲五很不高興,說我不以他為對象,悻悻然嘖有煩言,殊堪詫異。未幾,許孝炎由臺北回港,主張自由人停刊,他怕我不贊成,先囑我莫持異議,我表示無所謂,而自由人三日刊,即於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二日宣告停刊了。現代中國高級知識份子之沒有團隊精神,於此又得一實驗的證明,曷勝慨嘆!」 所以當年左舜生在《自由人》創辦之初,樂觀的夸談「自由人」社同仁可以組織聯合政府,永遠合作無間之見解,雷嘯岑說,實係幼稚幻想。文人相輕,自古而然,《自由人》三日刊的緣起緣滅,依然落得一個「殺雞聚會,打狗散場」的結局,這也是中國現代高級知識份子的悲劇,想來仍不禁令人浩歎!
《自由人》雖然走入歷史停刊了,但未及五個月,一份延續《自由人》餘波的《自由報》在民國四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另起爐灶又在香港創刊了。《自由報》社址位於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二十號四樓,也是採取半週刊(三日刊)的形式,於每個星期三、六發行。社長為雷嘯岑,督印人黃行奮,出版第一期有由以本社同人署名撰寫的<我們的志願和立場>為發刊詞。該文強調「我們是一群崇尚自由主義的文化工作者。對社會生活篤信『人是生而平等的』這項義理,珍重個人的人格尊嚴;對政治生活認定『政府是為人民而存在的』,要求基本人權之確立與保障。……我們膺受著共產極權主義的荼毒,深感國破家亡之痛苦,流落海隅,於茲十載,內心上大家不期然而然地具
有強烈的愛國情操和政治理想,要從文化思想方面,努力培育民主自由精神,發揚其潛能,成為救國救民的偉大力量。職是之故,本報的言論方針是國家至上,民生第一,我們的立場是超黨派的。」 簡言之,民主、自由、愛國、反共乃為《自由報》創刊之四大宗旨,嚴格而言,此宗旨仍是延續《自由人》三日刊的精神而來。阮毅成曾說:「後來,雷嘯岑兄在香港出版自由報,乃係另一新刊物,與原來的自由人,完全無關。」 此話恐有商榷之餘地。《自由報》在《自由人》的基礎上,發行至民國六十幾年才結束,期間刊布了《香港自由報二十年合集》、《自由報》合訂本、《自由報二十週年年鑑》,影響力不在《自由人》之下。
凶宅交易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意思 的問題,作者何郁涵 這樣論述:
房屋因造價高、使用年限長,一旦成為凶宅將會造成房屋跌價,影響房屋之交易,故為大眾所重視。「凶宅」一詞非法律用語且定義不清,在房屋交易時衍生許多爭議。學者及實務判決常以「內政部於97年7月24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為基礎,嘗試對「凶宅」做出定義,本文亦蒐集各種學說及實務見解,並將凶宅分為「時間因素」、「範圍因素」及「事故因素」三個主題加以探討。凶宅可能存有非物理性之瑕疵,在交易上值得討論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有無,此類房屋屬於何種瑕疵?房屋交易市場常出現的「現況交屋」,是否可視為特約免除凶宅瑕疵的擔保責任?此外,凶宅所存在之瑕疵程度重要與否,其判斷可同時解釋並應用於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動機錯誤例外得撤銷事由及出賣人之說明告知義務,藉此判斷出賣人所應負擔之責任。自殺造成租賃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此亦是近年常討論的議題之一,需探討的內容有此行為侵害房屋之所有權抑或僅為純粹經濟上之損失?此行為有無違反善良風俗?及行為人有無故意?以上疑問包含凶宅之定義在實務見解上均有不同的看法,似僅能歸納出部分準則於不同個案中加以判斷,然在實務見解如此不穩定之情況下,私法自治原則及特定事故房屋保險似得以保障自身權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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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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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租期結束房東要求「恢復原狀」,連油漆都得重刷,否則扣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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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 學年度校外賃居生暨房東座談會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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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一)簽約前—租屋的修繕責任歸屬 - JGB Property
租賃住宅 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房屋 ... 持續了一個多月,房東卻遲遲沒有要處理的意思,忍無可忍的他於是決定要退租, ... 於 www.jgbsmart.com -
#16.【崔媽媽】租約有漏洞,修繕權益猛泡水,怎麼辦? 20140724 崔 ...
註六民法第430條規定可參見註五。 民法第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 ... 於 enews.url.com.tw -
#17.房屋租賃契約書 - 浮洲合宜住宅
三、 本契約簽定後,乙方於租賃期間,均不得向甲方要求換租他戶。 ... 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而乙方對甲方之書面通知、催告或其他意思. 於 www.perfectlife.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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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經出租人及所有權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 責修繕。 ...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 於 hoh.hurc.org.tw -
#19.第435條租賃物一部份滅失 - 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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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轉租與分租是什麼意思?如果是不合法轉租 - 法律百科
(一)轉租出租人把租賃物租給承租人後,承租人把租賃物的「全部」再租給第三人。 ... 承租人將房屋的「部分」(例如房屋的其中一個房間)再出租給第三人。 於 www.legis-pedia.com -
#21.住宅租賃停看聽
民法§77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於 osa.kmu.edu.tw -
#22.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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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簡介 -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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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房屋租賃契約書
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第十二條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 於 dweb.cjcu.edu.tw -
#25.住宅租約VS營業用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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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不動產租賃安全暨常見租屋糾紛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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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擔心遇到惡房東? 先搞懂住宅租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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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該條例規定作一致性修正,以全面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爰修正名稱及部分 ... (四)增列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 ... 十一、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 ... 於 www.land.moi.gov.tw -
#33.租屋法律條文 - 吉家網-房產知識
21條租賃之定義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 ... 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於 www.gigahouse.com.tw -
#34.青年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第八條房屋部分滅失與不能使用. 一、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 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於 www.nthurc.org.tw -
#35.一般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現代地政聯盟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 ... 於 blog.landagent.com.tw -
#36.租賃關係之新變革 - 太平洋房屋
租賃關係之新變革--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介(一) ...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 ... 於 www.pacific.com.tw -
#37.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造成租賃物毀損當事人之權益關係為何?
按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於 rclaw.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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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於 land.e-land.gov.tw -
#41.退房時,房東竟要求房客負擔「一半」冷氣機修繕費?
(一)至於回復原狀,在民事[wiki]損害賠償[/wiki]責任部分,雖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 ... (第二項)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 ... 於 www.lawt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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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在什麼情況下,租屋可以提前解約而不必賠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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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511號函修正
第十二條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於 www.taimali-land.gov.tw -
#46.住宅租賃契約書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間第一室,面積平方公尺. (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 於 student.ncue.edu.tw -
#47.承租人受疫情影響是否可要求減少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但不用 ...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d. 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於 publish.get.com.tw -
#48.提早解租一定會被罰錢?簽約時,這1個勾勾很重要 - 商周財富網
3.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4.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5. 於 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 -
#49.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 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於 osa.nycu.edu.tw -
#50.《注意事項》 - 崔媽媽基金會
第十條: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 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一條: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於 www.tmm.org.tw -
#51.內政部房屋租賃契約
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 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於 didziojikinija.lt -
#52.內政部租賃契約
發布日期:109-08-14 14:00. 單位:地政司. 新版租約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十四、 ... 於 924198475.rws-forderungsmanagement.de -
#53.租賃糾紛別煩惱協商調解有訣竅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 提前終止租約. • 房屋之返還. • 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 出租人終止租約. • 承租人終止租約. • 通知送達及寄送. • 其他約定. •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於 www-ws.pth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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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 金),嗣後租約屆滿後雙方均未主張續約之意思表示,且乙亦 ... 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包租業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 於 web.hocom.tw -
#55.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 - 新北市政府
第十二條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包租業及次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 宅之一部滅失者,包租業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於 www-ws.land.ntp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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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現代地政雜誌376期 - 第 3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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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測驗題庫 - 吉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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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退租時,房東說連油漆都要重刷過才能交屋...「原貌返還」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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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第十二條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於 www.consumers.org.tw -
#63.賣厝阿明/提前終止契約房客是否無法要求房東退還部分保證金?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第13條或是《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其中「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 1若簽約時租屋契約裡勾選「得」 ... 於 house.udn.com -
#64.https://land.chcg.gov.tw/files/32_2022031513592873...
第十二條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於 land.chcg.gov.tw -
#65.桃園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五、除載明於社會住宅承租申請書內之乙方及家庭成員外,其他第. 三人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入住、將戶籍遷入承租地址或辦理其. 他登記。 第九條房屋部分滅失. 一、租賃 ... 於 www.tshsc.org.tw -
#66.業者房客租租租租賃條例暨定型化契約簡介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13.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14.住宅之返還. 15.住宅所有權之讓與16.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17.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18.遺留物之處理19.履行本契約之通知20. 於 bulletin.dyu.edu.tw -
#67.民法§45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 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 ... 於 law.moj.gov.tw -
#68.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
意轉租之證明文件)】茲為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同意. 本契約條款如下: ... 第十條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 ... 於 www.youth-social-housing.com.tw -
#69.租地建屋,建物一部滅失之法律關係
在這個法律事實中,A部分的建物,因為長久都有人在居住,所以還是可以使用的狀態;但是 ... 租地建物是不定期的租約,租賃期間到房屋不堪使用為止。 於 www.honeurlaw.com -
#70.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105 年版
第十條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 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一條提前終止租約. 於 dorm2.osa.nck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