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聯財報不實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群聯挑戰千億營收潘建成:怕競爭的,才會被淘汰也說明:另外,中國大陸近年戮力發展半導體產業,提供IC設計產業高額補貼,潘健成指出,此現象造成不公平的產業競爭環境,在大陸只要有盈餘就很容易在股票市場創造 ...

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李茂生所指導 馮嫚妮的 證券交易法有關財報不實「重大性」認定爭議探討~以關係人交易為中心 (2018),提出群聯財報不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關係人交易、重大性、主要內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邵慶平所指導 李耀欽的 企業經營策略與法律紅線-財報不實刑事責任案例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證券詐欺、財報不實、重大性、關係人交易、虛偽或隱匿的重點而找出了 群聯財報不實的解答。

最後網站群聯不起訴 - Ilsewelp則補充:群聯 不起訴 嬌蘭香水小黑裙. ... 針對群聯公司董事長潘健成等人財報不實案件,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日表示,全案已偵查終結,因考量潘健成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群聯財報不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群聯財報不實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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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有關財報不實「重大性」認定爭議探討~以關係人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群聯財報不實的問題,作者馮嫚妮 這樣論述:

股權市場(股票市場)是資本市場的一部份,是企業透過發行股票獲取營運資金的來源管道之一,因此常有人戲稱是「印股票,換鈔票」,股票市場的特性就是股東人數眾多,且絕大多數的股東都未參與公司的營運,這些股東只能藉由企業定期公布的財務、業務報告等資料得知企業經營成果與績效,為避免企業經營者透過不實資訊的揭露而危害證券交易市場的公平性,故有證券詐欺條款的制定。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規定:「前條第2 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1 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負財報

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則該當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之財報不實罪,民事賠償責任規定須「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刑事責任則無此規定,有鑑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資本額較大、營業項目及轉投資較多,若要求將其財務、業務資訊鉅細靡遺的逐一揭露,將加重會計與審計之負擔,亦超越國際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之規範要求。再者,我國企業經營者或為營業需求、或為稅務考量,常會進行轉投資,而產生所謂的「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間(企業與企業或企業與個人間),因彼此相熟、信任度高、資訊流通便

利等等因素,故相互間之交易就成為一種常態;按法律並不禁止關係人交易,而是要求關係人間之交易應遵循相關法令為揭露,以避免關係人間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使財務、業務報告之真實性受到不當扭曲,進而影響股票交易市場之公平性。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於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規範之刑度極重,本諸刑事罰最後手段性、謙抑性、比例性的法理,學者多認為應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足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判斷方得以刑罰相繩,而實務上則有判決認為應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足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判斷方得以刑罰相繩,有判決認為只要是內容不實即足以該當證券交易法之財報不實罪而無需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之兩派見解。按我國證券交易法

於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規定明顯輕重失衡,且財報不實罪之刑責較刑法詐欺罪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為重,爰以關係人交易為中心,透過蒐集與整理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之目的、各項會計與審計準則及公報、我國證券交易法之立沿革、美國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與我國學界與實務界觀點,並提出個人建議,以期對於關係人交易於財報揭露上相關責任之參考。關鍵詞: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關係人交易、重大性、主要內容

企業經營策略與法律紅線-財報不實刑事責任案例探討

為了解決群聯財報不實的問題,作者李耀欽 這樣論述:

我國在資本市場公開資訊的揭露上,以求公司內部人及外部投資人及債權人能獲得一致資訊,消弭資訊不對稱之情形,尤其是財務報告對投資大眾做投資決策時更有重大影響,所以如何確保資訊揭露的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證券管理法規均有明確的規範。我國在商業會計法、刑法及證券交易法為避免所揭露之財務報告及各種財務或業務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於相關法規均訂有相關處罰之規定。惟目前相關法規對財報不實科以刑責之規定是否合理,有無達到遏止財報不實行為之效果,抑或是否有法條規範不明確,造成公司動輒得咎,更甚者若公司主事者不小心觸法,公司或行為人是否因法條規範僵硬,缺乏讓公司或其主事者可改過自新機會,厄殺了公司未來發展機會

,應也不符合當初立法目的。證券交易法對財報不實處罰目前有二個法條規範,產生同一部法律二個法條對於一犯罪行為都設有禁止與處罰的競合問題,本文擬以個案分析探討,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財報不實的規範競合問題研究,從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71 條及第 174 條的立法沿革切入,找出規範競合的源頭,並參考學者見解、刑事司法判決觀點重新思考問題,嘗試提出新的觀點,以釐清我國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財報不實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關鍵字:證券詐欺;財報不實;重大性;關係人交易;虛偽或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