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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駕駛過失致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法蘭客寫的 出車禍了!然後咧?(2版) 和司平,學鎮的 大數據考點直擊-刑法(申論題)-2021高考特考.司法.警察(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遭70歲砂石車司機撞上...女騎士急救13天亡!他無照開車 ...也說明:法院審理後依無照駕駛過失致死罪判楊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以駕駛大貨車載運砂石為業,但他卻沒有考取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FUN學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中國醫藥大學 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 陳悅生所指導 劉邦虹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重大職業災害罪之研究 (2021),提出職業駕駛過失致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重大職業災害罪、雇主責任、勞動刑法、勞動人權、罪刑相當、競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曾淑瑜所指導 陳焯怡的 開發及利用自動駕駛系統車輛刑事責任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自動駕駛、自動駕駛系統車輛、自動駕駛法制、人工智慧、刑事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業駕駛過失致死的解答。

最後網站逆向撞死男騎士職業駕駛遭判1.5年- 社會- 中時則補充:橋頭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判決書指出,陳男是職業聯結車駕駛,他明知道駕照已經被註銷仍開車,他於今年1月8日下午行經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業駕駛過失致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出車禍了!然後咧?(2版)

為了解決職業駕駛過失致死的問題,作者法蘭客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先別急著上法院,一次瞭解車禍排解全面貌:   可能發生在你身邊的案例,學習法律超有趣   複雜的條文變成可愛漫畫,閱讀起來超輕鬆   完整實用書狀與範例說明,按表撰寫超簡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重大職業災害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職業駕駛過失致死的問題,作者劉邦虹 這樣論述:

我國自1974年以來,致力於改善勞工的工作安全與衛生,期許有天可以打造「零職災」的工作環境,但自相關法規施行近五十年以來,職業災害仍層出不窮,時有所聞。為了保障勞工之生命、身體、健康及安全,避免再傳因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疏失而造成勞工之損害,以刑罰規範加重雇主之責任,故屬不得已之措施,然基於刑罰謙抑思想以及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刑罰規範處罰雇主違反保護勞工義務之行為,仍須符合法治國刑法之原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重大職業災害罪,性質上為勞動刑法之一環,旨在保護勞工之生命安全,立法目的係屬正當,但該項規定,僅處罰雇主之故意犯罪行為,而不罰及過失,同時其法律效果,僅處犯罪行為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相較於其他有關故意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刑罰規範,顯不相當,容有討論之必要,是為本文討論之標的。為檢討上開規定內容之妥當性,有無修正之必要,本文擬由職業安全衛生的發展背景及立法歷程著手,再到刑罰規範的分析與我國近十年重大職業災害罪之地方法院實務判決,進一步瞭解我國目前違反重大職業災害罪之法令規範是否完備。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於文末提出現行條文之評論與修法建議,建議新增過失犯的規定並提高原有條文之法律效果,希望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頻率,並促使立法機關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未臻完善之處予以修正,以落實其立法目的。

大數據考點直擊-刑法(申論題)-2021高考特考.司法.警察(保成)

為了解決職業駕駛過失致死的問題,作者司平,學鎮 這樣論述:

  加值課程   隨書附贈《大數據考點直擊刑法(申論題)》加值影音課程,兌換領取請參封面QR CODE。   適用對象   參加高普特考刑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快速掌握考題熱度趨勢,方便安排複習重心   改版差異   全新 本書特色   大數據考點直擊(刑法)有三大特色:歷年爭點分析、精準的觀念說明、大量的實例演練。   歷年爭點分析:本書分析了除律師與司法官考試之外,各類型國家考試(自民國103至109年)的刑法總則考古題,並從爭點的角度切入加以分類,協助考生掌握命題趨勢,精準分配有限的備考時間。   精準的觀念說明:本書在各爭點前以「觀念秒懂」的小短文介

紹重要概念,輔以「學習秘訣」點出應熟悉、背誦的重要字句。   大量的實例演練:本書不僅在各題解題前藉由「解題技巧」快速點出爭點,更在「試題解析」提供「在考試時寫得出」的擬答,使考生精準操作抽象的法學概念!  

開發及利用自動駕駛系統車輛刑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職業駕駛過失致死的問題,作者陳焯怡 這樣論述:

現代科技之進步提高了車輛之自動化程度,使自動駕駛車輛成為可能。與一般動力車輛不同,具備高自動化程度之車輛能不經由人類介入,自主控制車輛與監測交通環境。車輛自動化程度提高之同時亦伴隨著風險,雖目前各國及我國之自動駕駛車輛仍處於發展狀態,惟於國內外已時有耳聞與自動駕駛有關之交通肇事案件。因此,未來若我國開放自動駕駛車輛,關於自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案件,於刑法上如何處理以及可能面臨之問題為本文欲探討之重點。目前自動駕駛肇事案件中之車輛大部分屬於SAE自動駕駛等級2之部分自動化車輛,由於自駕等級2以下之車輛仍主要仰賴人類操作控制,於刑法之討論上較為單純,原則上以駕駛人為刑事歸責討論之對象。因此

,本文主要係針對開發及利用自動駕駛等級3以上車輛之刑事責任為探討。有關自動駕駛法制之部分,美國、德國及日本有就自駕車之安全技術標準、肇事責任分配、倫理問題等為規範,我國則於近年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鼓勵自駕車之實驗測試。而利用人工智慧技術之自動駕駛系統能否成為刑事責任主體亦為近年被關注之議題,本文認為依自駕車之製造與利用目的而言,擁有高自動化特性之自駕車仍屬弱人工智慧範疇內,應被認定為物或工具,難以將系統認定為刑事責任主體。因此就自駕車肇事之相關刑事責任討論仍應以對車輛與系統具意思支配地位之駕駛人、利用人或製造人為主。由於我國目前尚未開放自動駕駛等級3以上之車輛,故於涉及該類型車輛

肇事致人死傷之刑事責任討論,本文參酌各國自動駕駛相關法制,並以刑事過失責任為主。於開發、利用自動駕駛等級3之有條件自動化駕駛系統車輛刑事責任之分析上,將可能面臨如何認定適當之接管車輛時點、注意義務程度、車輛安全性有無等問題。開發、利用自動駕駛等級4以上之高度自動化型駕駛系統車輛刑事責任之分析上,則可能面臨利用人定義、注意義務違反如何認定、兩難困境等問題。為於發展自動駕駛車輛之同時兼顧社會利益,明確開發、利用自動駕駛系統車輛相關人之責任分配及過失責任範圍,本文認為將來以制定相關法制度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