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機車燃料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蘋果法國門市員工爭加薪iPhone 15發售日將罷工也說明:大一新生騎機車過彎不慎自摔撞對 ... 政院通過囤房稅2.0草案降單一自住稅率310萬戶受惠 · 首頁 / 國際. 蘋果法國 ...

元智大學 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 劉宜君所指導 林奕照的 大型重型機車開放國道行駛政策之研究: 駕駛經驗及駕駛態度之分析 (2021),提出150機車燃料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型重型機車、駕駛經驗、駕駛態度、駕駛人。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張祥榮的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汽車燃料使用費、租稅、特別公課、受益負擔、公法上請求權、公法上消滅時效、類推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150機車燃料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建議復徵150CC 以下機車使用牌照稅則補充:車並無免徵燃料使用費優惠,故現行稅法獨厚. 150CC 以下機車免繳使用牌照稅,不符合租稅. 公平原則。 (二)以稅制量,寓禁於徵. 機車非屬安全的交通工具,已如前述,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50機車燃料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型重型機車開放國道行駛政策之研究: 駕駛經驗及駕駛態度之分析

為了解決150機車燃料稅的問題,作者林奕照 這樣論述:

臺灣是以機車密度與機車的製造技術聞名的機車王國,但是直到2002年加入WTO之後,才重新開始進口排氣量150cc以上的機車。但於初開放之際,排氣量及性能高出普通重機數倍的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仍然比照一般機車,在歷經多次抗爭與改革後,分別於在2007年、2012年陸續放寬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的權利。但法令經三讀通過、公布實施至今已十年,卻未見任何一條國道有實際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在探究大型重型機車騎士的駕駛經驗及駕駛態度現況,是否適合行駛國道。研究對象為以臺灣北部地區的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為主,採取線上問卷以及面訪問卷的調查方式,總計發出 154份問卷,有效樣本為149 份。問卷調查所得資料以描

述性統計、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Pearson積差相關係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數據資料分析與處理。研究發現為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會因「年齡」、「教育程度」及「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被取締交通違規的頻率」不同而在「駕駛態度」有差異存在。會因「年齡」、「騎乘大型重型機車的平均公里數」、「大型重型機車品牌」以及「最主要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同而在「駕駛經驗」有差異存在。研究建議為針對剛接觸大型重型機車不久的年輕族群,應再增加道路駕駛經驗與國道安全的課程,規定必須完成指定的課程及測驗才能取得行駛國道的資格。用以降低駕駛侵略性,減少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150機車燃料稅的問題,作者張祥榮 這樣論述:

按公路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何以人民在繳納租稅後,享受國家提供之給付或公共設施〈公路設施〉時,還需要額外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另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相關法制,例如:徵收對象之擇定、徵收方式之決定、徵收費率之決定等等,是否健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原則之要求,諸如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負擔平等原則、財政民主原則等?最後,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時效問題,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宣示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

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惟因現行公法規範之不足,導致法院實務審判上就涉及時效之問題,常非藉民法規定之類推適用不為功。以汽車燃料費徵收而言,不僅行政機關就此問題作出數量甚多之函示,行政法院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裁判,亦多屬徵收時效問題,各界見解不一。是以本論文乃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為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相關法律問題,作一分析討論。本論文結構分為六章,第一章序論,係研究動機及研究問題之提出,並就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為說明及界定,最後將研究思考脈絡於論文架構中呈現。第二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概論加以

說明,問題之釐清,必先瞭解整個制度運作之狀況。首先介紹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沿革與現行制度之概況。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對於外國相似稅費之認識,亦有助於我國制度之改善,是以於本章第三部分,即針對各國相似之制度加以介紹,以作為參考。第三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加以定性,就學理上各類公課之意義、特性及彼此差異加以說明,作為定性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礎。然後,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整理分析學理及實務之見解,並提出本文之看法。第四章主要係承續前章之論述,本文於前章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綜合學理及實務之見解將之定性為「特別公課」,本章即依特別公課之特性及合法性基礎而為開展,用以檢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

徵收作業法制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及實質正當性之要求。首先就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本規範先為說明,然後以法律保留原則暨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法治國之要求;續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財政民主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實質正當之要求。第五章部分,為本文重點內容,主要係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加以處理,首先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652號判決為楔子,點出現行實務上之時效困境。然後先就公法上請求權之概念與時效制度意義及目的加以說明作為問題處理之基石。然後,進入問題核心之處理-即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填補,從公、私法二元分立之體制出發,說明公法上消

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類推適用加以填補,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為立論,討論行政機關〈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及行政法院關於此問題之態度。最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綜合學理及實務見解,為整體之處理。第六章部分為本文之結論,透過對本文前述五章之論述回顧,統整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作業法制之缺失及實務運作之困境,最後提出本文之看法,冀能作為日後徵收實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