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強制駕駛人傷害機車單一事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駕駛人傷害保險:附加於強制險也說明:你得先投保「強制險」,才能夠加保「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2)「強制險」若駕駛發生單一交通事故是沒有辦法理賠的。

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猷龍所指導 林伯凱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問題之研究 (2014),提出47強制駕駛人傷害機車單一事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額無過失責任、強制締約、強制承保、維持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性。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班 賴曜賢所指導 徐詩媛的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無過失基礎改進措施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無過失責任、交叉理賠、垂直理賠、危險分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47強制駕駛人傷害機車單一事故的解答。

最後網站泰安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附加機車駕駛人傷害險 ... - SARAcares則補充: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47強制駕駛人傷害機車單一事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47強制駕駛人傷害機車單一事故的問題,作者林伯凱 這樣論述:

現代汽車科技日益發達,但伴隨著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亦往往造成人類生活的巨大損失,有鑑於此,我國遂於民國85年間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當事人間之權益,然實施迄今,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仍有諸多檢討及改善之空間,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定之初,僅強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權益之保障,卻忽略了被保險人權益之保障,本文撰寫的核心理念,即是欲謀求受害第三人以及被保險人之最佳利益,以避免渠等在汽車交通事故下,蒙受重大損失而頓陷經濟上之重大困境,希冀藉由強制責任保險契約之締結,能使受害第三人以及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害,均能迅速獲得填補,將汽車交通事故之傷害降至最低,早日回復汽車交通事故發生

前之原狀,本文所提出之淺見,期能提供立法者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方向。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無過失基礎改進措施之研究

為了解決47強制駕駛人傷害機車單一事故的問題,作者徐詩媛 這樣論述:

無過失責任基礎是一種運用於政策性汽車保險制度所特有的賠償方式,此一制度最早源自於加拿大,而風行於美國,並擴及其他實施強制汽車保險國家或地區,台灣於二00五年修法後公告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關對被害人的賠償方式也適用此制度,然而觀察其施行法規內容以及實際實施方式,發現與此一制度原意有若干難以配合或矛盾之處。本文內容針對無過失制度的發展背景以及其用意進行探討,並據此檢討台灣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實務上施行之缺失,進而提出合適的因應方案與措施,做為監督機構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改進與提升效能的參考。其中就賠償對象而言,在無過失責任基礎下,對於單一事故導致體傷或死亡之受害人(包含汽機車之駕駛人

),亦得於在本法之規定下迅速獲得基本的保障;在採用賠償方式上,為讓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於「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之前提下,應將兩車相撞之交叉互賠方式改為無論多少車輛涉及交通事故,其賠償方式皆以垂直賠償方式為主;最後在保險費率之危險分類中,廢除從人危險分類因素,簡化從車危險分類因素,讓保險費率之繳交能夠藉由危險分類發揮費率公平性之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