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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所 張梅英所指導 李宏志的 從債權物權化論土地登記之效力 (2007),提出requisition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對世效力、預告登記、債權物權化、租賃契約、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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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requisition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債權物權化論土地登記之效力

為了解決requisition意思的問題,作者李宏志 這樣論述:

民法認物權係絕對權,有要求一般不特定人不為一定行為之權利;債權則係相對權,僅得要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物權既具絕對性而攸關社會公益,其得喪變更自須有一定之公示方法,以維護交易之安全。此蓋因物權因其對世效力,往往會追及到交易第三人,若聽任當事人間創造一種物權,而一般社會大眾並不了解、或接受這種物權型態,但卻須受其對世效力之影響,即殊非妥適。若進一步探討物權與債權之區別,可知物權之對世效力實繫乎其所採行之公示方法——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藉此以觀,對世效力固係物權與債權之重要區別,然對世效力之有無,端賴其權利是否公示。簡言之,物權之對世效力,係透過登記與交付之公示方法取得,故有無公示,顯係

權利是否具對世效力之重要關鍵。茲有疑問者,租賃契約與分管契約皆係債權,僅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之行為,法律復無租賃或分管契約有關之登記規定,渠等何以具有對世效力而得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又預告登記所保全者係債權請求權,何以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至土地權利信託及建物承攬人抵押權,復何以具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職是,本文從「債權物權化」出發,探究公示方法與民法債權物權二分、物權法定原則等之關係,用明「土地登記之效力」及其對交易安全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