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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聖功修女會在台灣之研究(1949至2011年)

為了解決一般勞工體檢診所台北的問題,作者陳滿雄 這樣論述:

聖功修女會屬國際型修會,自1911年於南美洲巴西創立後,陸續在德國、美國創立會院,直到1931年接受德國方濟會神父的邀請到中國山東洪家樓、十二里莊開啟照顧孤兒、福傳的工作,並依序在天津接辦聖功女中教育及醫療事工。直至國共內戰,紅潮席捲整個中國,這批“聖潔女子”被迫撤離20多年用心灌溉、培養的福傳事業,輾轉來到台灣。到達台灣後,身處陌生之地,遍尋安身處所,始終難以如意,甚至遭受欺騙,損失錢財;幸而有西班牙道明會士陳若瑟監牧熱心協助下,在高雄尋得一塊安身立命之的處所,讓福傳事工再次重新出發。在高雄五福會院安居妥善後,除積極協助神父們在玫瑰聖堂及其他堂區的福傳工作外,並在幼兒及中學教育上戮力、用心

付出,同時在社會關懷服務及醫療作為上更是打拼努力。堅持為主福傳的精神及態度始終沒有改變,但隨著時間推移,聖功修女會的成員已漸趨老化、凋零;由於物質生活條件改善、社會世俗化,願意棄俗接受“聖召”進入修會的年輕女子大幅減少,對修會已建立的教育、醫療及社福機構及單位,所需人力需求無法滿足,因此修會決議前往越南等地召募有志接受“聖召”的女子,承接起聖功修女會服務的宗旨及精神,為“天主愛人”的目的接棒努力。願慈愛的天主祝福這群“聖潔女子”勇敢、認真、努力完成愛人服務任務。關鍵字:聖功修女會、聖潔女子、陳若瑟、世俗化、聖召、修道

健康促進之法規範及民事救濟研究

為了解決一般勞工體檢診所台北的問題,作者黃天劭 這樣論述:

近年,隨著「預防重於治療」之醫學與公共衛生學觀念之演進,針對特定社群成員,以專業人員設計之健康促進介入計畫,預防各式慢性疾病之高風險因子,受到公共衛生學界之高度重視與廣泛探討,以之為標的之人體研究亦間接獲得關注。然而,論者多著重於健康促進介入方法之介紹;翻閱國內文獻,尚未見深入分析以健康促進為標的之法律關係之具體內涵。健康促進契約雖可涵蓋於廣義醫療契約下之一類型,惟其與一般醫療契約間仍有相當之差異,非能完全對應適用。目前國內法令多僅以訓示性之行政命令規範之,其中損害賠償責任部分闕漏未備,當有由民法債編典型化契約類型探尋其性質之必要。本論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

方法、限制、 研架構及預期結果。 第二章闡明健康促進與以之為標的之介入計畫之定義,及法律關係主體之計畫主持人與參與者,並介紹健康促進契約之實務類型與程序;由此區分以研究為目的之研究型健康促進介入契約,及一般型健康促進契約,以利後續分別予以定性。第三章以介紹醫療行為與醫療契約之定義與分類為始,比較健康促進契約與醫療契約、健康檢查契約與人體研究契約之關聯與區別,據此將研究型與一般型健康促進契約定性為有償委任契約,並逐一詳加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要件與契約性質。第四章將二種類型化之健康促進契約,其共同具體化契約義務內涵及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詳細闡述,並歸納出參與者因計畫主持人違反其健康促進契約之各項義務時

,所得主張之民事救濟途徑;另有鑒於計畫主持人之說明義務在健康促進契約之重要性,以及在二種類型健康促進契約之內涵不同,本章另以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之觀點,探討告知與同意於民法上之定位與效力,以完善計畫主持人對參與者參與介入計畫之保障。第五章總結前述討論,針對健康促進契約義務之具體化、將參與者保護規範契約化與法制化以強化法效、司法救濟可行性之評論等,提出本文之建議,企盼建構更具實效、更為完善之參與者保護機制。本文以健康促進契約作為研究範疇,從基本民事理論觀點進行研究,期盼所闡述、建構之契約法理責任體系,可作為未來相關法律問題之借鏡。希冀本文之完成並可對預防醫學及其研究所衍生之參與者權益保護問題有所貢

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