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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彭心儀所指導 孫鈺婷的 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隱私問題研究 (2014),提出中華電信通話明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應用程式、行動裝置、隱私、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同意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會計學系碩士班 姜家訓所指導 陳彥富的 IFRSs收入認列會計規範之探討及其影響試析 (2010),提出因為有 收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中華民國財務準則會計公報、美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電信通話明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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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電信通話明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隱私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中華電信通話明細的問題,作者孫鈺婷 這樣論述:

高普及之行動裝置,其所搭載應用程式,乃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然而應用程式常利用民眾「不經意」的同意,而蒐集使用者個人資料,應用程式業者為行銷目的之客製化服務,搭配上大數據技術蓬勃發展,縱使是片段的資料皆可能透過大量資料比對、分析出識別性,使得隱私危害可能更加嚴重。本文首先從應用程式之產業面切入,了解該產業之生態,才能具以發現實務運作之問題所在,亦即業者蒐集目的與告知使用者隱私保護,究應以如何之模式始能讓當事人確實知悉而為同意,並以我國近期關於應用程式侵害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判決-M+Messenger案為例探討,反思我國社會對於隱私之價值與態度,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資訊隱私權與資料合理利用之

立法目的是否相符;接著藉由比較法分析,以美國Carrier IQ案對照前述判決,關於政策與規範模式對於判決之影響,再分別就以市場機制為主之美國,與以全面性立法管制之歐盟,二者間不同規範模式利弊,以及各自關於應用程式隱私保護相關規範、意見書之研究,尋求得以借鏡之處;了解具體保護作法,仍應回歸原則之探討,亦即蒐集者應遵守特定目的原則,被蒐集者則應受到告知同意原則保護,套用於應用程式隱私保護之呈現,以上從社會、產業、法律規範為全面性討論後,適用於該原則中,權衡使用者隱私保護與市場創新,並研擬因應對策與解決之道。

IFRSs收入認列會計規範之探討及其影響試析

為了解決中華電信通話明細的問題,作者陳彥富 這樣論述:

鑒於收入認列會計處理在目前企業多角化及國際化之複雜經營環境下,實務上所面臨之挑戰及應用方式確實難度相當高,值得進一步進行分析及研究。據此,本研究針對現行IFRSs (如IAS 18 (Revenue,收入)及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建造合約)兩項原則性公報與IFRIC 13 (Customer loyalty programmes,客戶忠誠計畫)及IFRIC 15 (Agre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al estate,不動產建造協議)等相關財務報導解釋) 及未來收入新公報「由與顧客合約所產生收入」(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草案(Exposure Draft,簡稱ED ,2010年6月) 的收入認列會計處理相關規範進行相關探討,並以實例試析我國企業未來在全面導入IFRSs後將可能受到之衝擊與影響。本研究結論如下:國內企業目前在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之範疇上,與現行IFRSs與ED中規定之收入認列會計處理方式,可能存有程度不一之差異。例如:1.收入之認列:(1)綜觀現行IFRSs如IAS 18等與國內相關公報,於外觀上對於收入相對之風險及報酬移轉後才能認列收入之規定並無重大差異。惟其中對於風險及報酬移轉之觀念較為缺少具體闡述,主要規範係根據賣方主觀之認定基礎

加以判斷,且需同時滿足所有之收入認列條件後才得認列收入,但實務上往往與交易之實際經濟實質有所落差:因買方實質上可能已對交易標的之一部或部分具有控制能力,但卻無法滿足所有收入認列條件而無法認列收入;反之,若賣方已主觀認定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並符合所有收入認列條件,但實質上可能買方並未獲得所有控制權。另其他如IAS 11及 IFRIC 15對於不動產建造交易之收入認列方式等特殊議題上亦有強調例如客製化之前提,與國內建設業等現行作法亦有不同之處。(2)在ED中主要的收入認列原則已逐漸朝向買方之判斷結果而設計,即當客戶取得商品或勞務的控制時,即商品或勞務已移轉與客戶。而移轉過程則可能為整批、分批甚或持續

移轉,故此點在未來新公報發布後,企業之收入認列過程將需要涉及相當多的判斷來確認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或勞務的控制而得以認列收入。2.收入之衡量:(1)現行IAS18之收入衡量過程中,對於如委託及代理關係之影響與多項交付合約及關聯交易等會計處理上,與國內部分企業之現行會計處理往往有所差異。爭議較大者如:國內百貨業多採總額認列營收,但於經濟實質上可能因其並未承擔存貨風險,或未事先取得對交易標的之控制權,故實質上僅扮演代理人之角色;另如國內電信業之低價手機綁通話合約之銷售行為,亦有可能因包含數個可辨認之組成部分而應予以拆分個別之交易對價。(2)ED中則強調銷售合約中單獨履約義務之辨認、交易價格之決定及分

攤交易價格至單獨履約義務等收入衡量過程應以不同步驟依序進行,對於收入之衡量過程有更明確之規範。而一些特殊議題如信用風險及產品保固等,也是未來將影響國內企業收入衡量之要素。3.收入之表達與揭露:(1)國內企業目前在編製財務報表時對於營業收入之表達與揭露往往不足,多數僅以寥寥數句標準收入認列會計政策與分類明細表帶過。屬原則基礎之IFRSs導入後,因收入之會計估計難度及影響層面將更為提高,故於財務報導過程中對於收入相關之表達及牽涉到之假設或判斷基礎亦需充分揭露。(2)而ED中對於收入認列方面規範之表達與揭露內容,例如合約資產或負債之表達、合約內容及收入認列牽涉到之假設或判斷基礎之揭露等,亦較現行IA

S 18對於財報表達與揭露之內容及方式更加嚴謹及充分。因而國內企業、會計師及政府主管機關等,均應提早正視IFRSs中有關收入認列會計處理之議題且預作因應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