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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學系 劉梅君、苗延威所指導 莊彙翌的 當遠端控制成為現實:探討Uber駕駛之勞動意識 (2021),提出台北 市 汽車 駕駛 職業 工會 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共享平台、共享經濟、零工經濟、Uber駕駛、勞動意識、做件意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炫秋所指導 石育綸的 論網路叫車平台與駕駛人間之法律關係─以Uber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Uber、平台經濟、零工經濟、從屬性、勞工、勞動契約、AB5法案、ABC Test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 市 汽車 駕駛 職業 工會 費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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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遠端控制成為現實:探討Uber駕駛之勞動意識

為了解決台北 市 汽車 駕駛 職業 工會 費用的問題,作者莊彙翌 這樣論述:

近年,共享平台成為新興商業模式,同時也成為各國勞動階級的工作選擇,而Uber作為平台經濟的代表企業,為國內計程車產業掀起改革風潮,Uber駕駛則成為第一線經驗到這類遠端接單的零工勞動者。本研究目的在於描寫勞動者如何經驗到新型態的勞動體制,以及如何從中發展出群體的勞動意識。本文以Uber駕駛為研究對象,以Richard Edwards的研究架構分析Uber平台如何透過系統及其機制控制Uber駕駛,分別探討派單、評分系統、等級制度及客服系統如何被資方設計並遠端控制勞動者,再透過深度訪談法,探究駕駛們如何體驗其勞動過程,從中產生特殊的勞動意識;除此之外,本研究也透過謝國雄分析台灣製造業計件工的勞動

意識研究,指出Uber駕駛儘管處於新興勞動模式之下,卻仍與計件工同樣發展出相似的做件意識。本研究發現,系統的派單機制會促使Uber駕駛的勞動時間加長,加深「時間等於金錢」的工作觀,而勞動者普遍會以「均時薪」的說法作為內部群體的比較基準,然而,卻也會以訴諸個人運氣的「運氣說」,來解釋無法被前者概之的狀況。其次,本文闡述Uber的評分系統及等級制度如何作用於個別的勞動者身上,並將其納入一套規訓的手法之中,讓駕駛產生既消極、又合理化這項制度的勞動心態;另外,方案等級的設計,也打造出「時間彈性」與「長工時」並存的特殊情況,而客服系統的侷限性,更讓勞動者面臨可能被停權的焦慮當中,以消極的行動回應非人性化

的系統。最後,本文描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勞動者仍展現出某種程度的自主性及能動性,突顯新型態控制手段與勞動者之間的動態變化;在其中,也點出Uber與傳統計程車的衝突關係,描述Uber駕駛如何藉由差異化區分彼此,形成群體特殊的階級意識。

論網路叫車平台與駕駛人間之法律關係─以Uber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北 市 汽車 駕駛 職業 工會 費用的問題,作者石育綸 這樣論述:

隨著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許多平台業者均透由網際網路,尋找願意提勞務之勞動者,並媒合具有消費需求之人,為其提供運輸服務,再由平台業者從中獲取相當比例之收益。則在此新型態的勞動類型中,平台業者是否具有我國勞動法上之雇主地位、應否負其雇主責任,實有深入探究之必要。本文以Uber為中心,除解析其在台灣之營運現況,認為Uber在我國係經營交通運輸業、應受公路法之規範外,更詳加論述Uber與其駕駛人間法律關係之認定。  依我國實務及學者見解,在判斷勞務提供者與勞務需求者間是否為勞動關係時,均係以勞工從屬性作為判斷標準。惟在現今共享經濟、平台經濟及零工經濟下之勞動類型,與傳統勞工之勞務給付狀態容有差異之情

況下,從屬性之標準及其概念,實應再行調整或補充,以符勞動現實。本文認為,依現行我國勞工從屬性之判斷標準,以及勞動部所頒布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Uber與其駕駛人間屬勞動契約,Uber駕駛人應享有勞動法權益之保障。  此外,面對因網路普及衍生之新興勞動類型,似未見立法者積極制定相關法令以資因應。有鑑於此,本文認為應在我國勞動法令中,明定「從屬性」及「勞動契約」之要件,結合此種特殊之勞動給付性質,重新建立具體的判斷標準;或以專法規定Uber駕駛人之勞動權益保障範圍,俾免使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及相關權利保障,因法律適用仍有爭議而陷於不確定之狀態。而在立法完成前,可參酌美國加州AB5法案,作為我國

從屬性之輔助判斷原則,並藉由舉證責任轉換之方式,使Uber負擔「Uber駕駛人並非勞工」之客觀舉證責任,以推定Uber駕駛人為勞工之方式,擴大勞動法適用之範圍,使勞動權益獲得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