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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林裕順所指導 陳永祺的 臨檢盤查過程尿液採證之研究 (2020),提出執行署扣押款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體採證、採驗尿液、警察、臨檢盤查、毒品犯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商船學系 劉中平所指導 張莞莘的 船舶碰撞海事公證勘驗技巧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船舶碰撞、海事公證、海事訴訟、勘驗技巧、海事案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執行署扣押款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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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執行署扣押款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執行署扣押款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臨檢盤查過程尿液採證之研究

為了解決執行署扣押款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永祺 這樣論述:

毒品犯罪的比例在我國一直居高不下,儘管政府祭出一系列的掃毒作為,但是離根除毒品還是有一大段的距離,底層毒品吸食者所衍生出來的民生犯罪更是第一線執勤員警所要面臨的一大課題。 「採驗尿液」係刑事訴訟法裡強制處分中的一環,賦予司法警察(官)得據此對毒品嫌疑人採集尿液送驗,但是刑事訴法的兩大核心包含人權保障與發現真實,在發現真實的同時亦不能忽略人權保障的範疇,隨著人權意識的高漲,程序正義相對重要,否則可能面對將來證據排除的可能。 實務中,第一線巡邏員警往往透過臨檢盤查手段來發現可疑毒品犯嫌,但要發動臨檢盤查的門檻條件有所謂「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客觀合理判斷」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

符合此一發動門檻與人民人身自由權之保障實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再者,要進一步確認受盤查者有無吸食毒品,則必須採集尿液送驗,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中規定得強制採尿之對象限於經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與被告,惟該要件過於簡陋,且法條體系定位不明,實務上時常遇見攔停下來之犯嫌雖非已達拘提逮捕程度,但透過相關犯罪跡象合理懷疑其有吸食毒品之可能時則要面臨如何將犯嫌帶回勤務處所採尿之難題,本文基於探討警察臨檢盤查發動之合法程序與採驗尿液對人民之權益侵害莫大,盼能透過司法判解與法理之分析,來改善實務操作上之缺陷,並提供修法建議,使第一線之警察能在健全法令下進行犯罪之偵查。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

為了解決執行署扣押款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 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 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

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 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 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

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 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35%, 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 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當沖降稅延長,貨物稅與牌照稅修法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

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船舶碰撞海事公證勘驗技巧之研究

為了解決執行署扣押款查詢的問題,作者張莞莘 這樣論述:

船舶碰撞為海事案件發生的常見原因,當海事案件發生時,往往派遣海事公證人撰寫海事公證報告,且該報告在海事訴訟過程常被做為有力釐清事故的重要證據資料。船舶碰撞多發生於海上,難於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勘驗調查,對於事故現場之證據採樣、勘驗技巧與證據保留就顯得尤其重要。在海事公證人前往調查的期程內,該海事案件關係人如船長、船副、輪機長、引水人、…等人,可能存有為保護自身及船東利益,而衍生互相串供說辭的可能。此外,若案件發生船舶沉沒於外海之情形,會增加事件釐清還原之困難度,為保持海事案件之各關係人權益,確保落實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角色,此時海事公證人所採取的勘驗技巧與採證事項就更顯其重要性,進而更加說明本研究

議題的實務重要性加深本研究動機。本研究利用司法院近25年來有關船舶碰撞的各級法院之170筆判決書資料,彙整案情分為人員傷亡、損害賠償、扣押處分、其它等四類,透過灰關聯分析得知海事公證、海事訴訟常見爭點多涉及「民事訴訟法」、「民法」及「海商法」,經灰色關聯分析(Grey Relational Analysis, GRA)判決書及相關法律面向後得知,法院等第、引用條文數及法律條文類型數對判決書複雜度影響最大,此外亦可知複雜案件多爲損害賠償,業務過失致死次之。因此案件相關人員平時應加強深化該三類法律的專業素養,亦可知悉諸法所需之證據採樣及該呈現的證據證明能力。續而,再蒐集近年六種不同船舶碰撞類型,透

過灰色關聯分析法及理想解類似度偏好順序評估法(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an Ideal Solution, TOPSIS)進行研析案件之基本資料、船機設施、天候海況、航行資訊、貨物資訊、損害情形、其他等面向,發現海事公證人應於第一時間優先蒐集資訊:基本資料、其它資訊、損害情形及天候海況。是故,本研究綜整實例研析後,還發現海事公證人前往現場勘查時,主要從三個關鍵面向進行勘驗:海事案件發生的原因、案件中造成損害的範圍及案件造成的損害程度。最後,如何降低避免海事公證過程中認知上的爭端,盡快完成公證採樣以利進行理賠手續,本研究嘗試

建構出船舶碰撞事故即時採證檢核紀錄重要事項、常涉及法律攻防爭點與撰寫表單重要面向,可供海事公證人員於勘驗過程,依表單設計優先性,記錄所需蒐集之事項,提升勘驗有效性,減少庭訟爭端,並達到處理海事案例之公司部門釐清事件原貌之目標,為本論文之最大研究目的與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