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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許忠信的 公司法要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司法》中關於「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的修正及其影響也說明:一、外國公司認許制度規範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是否具有法人格,依照我國修正 ... 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三民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大維所指導 簡麗玲的 證券期貨業法令遵循實務運作之檢討與挑戰 (2019),提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證券期貨業、法令遵循、稽核、挑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曾千娟所指導 林孟君的 以投資人角度論企業不法行為之民事責任-以掏空行為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投資人、掏空、民事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外國公司解散,在臺分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則補充:國稅局說明,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證券期貨業法令遵循實務運作之檢討與挑戰

為了解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的問題,作者簡麗玲 這樣論述:

證券期貨業長久以來仰賴稽核單位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總公司及分公司更常設駐點稽核人員,以全面確保內部控制有效性。回顧主管機關自國外引進法令遵循主管制度,組織上是隸屬總經理的獨立幕僚單位,輔助對於法令遵循負有最終責任之管理階層。推動初期,卻普遍認為是徒增人事成本、疊床架屋,反對聲浪不斷。 證券期貨業執行法令遵循制度迄今多年,整體而言,在日常營運活動與業務執行已發揮階段性的成效。另外從法令遵循組織、職掌與功能,與過往證券期貨業內部稽核或法務單位相較,三個單位彼此在內部控制制度下,內部稽核制度高於法令遵循制度與法務單位,但內部稽核與法令遵循兩者非上下隸屬單位;法令遵循與法務單位

的風險管理思維存在部分交集,但法令遵循風險控管與背後依循之法令規章範圍更大,二者關注的風險控管重心明顯差異。因此,三個單位在證券期貨業有部分功能重疊,惟著重之層面不同,故得以不同面向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且因分工不同,對於內部控制有效性故能有分工合作及相輔相成之成效。 隨著國內證券期貨業順應國際化趨勢,致力提供國際金融服務,積極拓展海外據點,證券期貨業法令遵循一方面必須與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建構分工與合作之模式,發揮集團式法律風險控管效益;一方面內部建立符合自身風險的法令遵循機制,適時尋求外部專家及法令遵循管理系統的輔助。相較內部稽核之規定,主管機關應適時檢討,加強法令遵循制度法制面規定之不

足。相較外國金融機構,國內證券期貨業在內部運作上,過去因經驗不足無法建立有效的法令遵循機制,但這些年法令遵循制度在內部組織運作上,已具備主動事前防範風險之能力並發揮功效。未來如何強化證券期貨業全球法規遵循能力,將是更大的挑戰。 最後,證券期貨業應由上而下建立法令遵循為企業文化,持續推動法令遵循之價值觀念,才是落實法令遵循之根本。關鍵詞:證券期貨業,法令遵循,稽核,挑戰

公司法要義

為了解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的問題,作者許忠信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公司常到海外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形成跨國企業而有國際企業化的傾向。國際企業的設立常涉及外人投資、工作機會、勞工保障、租稅收入等事項,因此,對於公司法制的研究便非常重要,尤其公司法之比較法觀察更是如此。但本人回國後有感於國內學界對我國公司法立法時所模仿之大陸法系(如德國)公司法的陌生,學說亦多為英美公司法的介紹,而常與我國大陸法系基礎欠缺連結。     因此,為教學之便於二〇〇四年自撰公司法講義開始,即著眼於公司法之基本原理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差異,以及日本公司法在二次大戰後如何被折衷,並影響到我國公司法之修正。此一研究方式還原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來源,介紹爭議所在,並提出該如何

解決的觀點。為解決此些爭議,需特別關注英國一九八五年公司法與取而代之的二〇〇六年公司法變動、德國有限公司法及股份法近年發展,與日本二〇〇五年公司法及其後續的修正。     本書闡述體系為在第一篇介紹導論後,於第二篇介紹適用於四種公司類型之總則,之後再依序介紹所有公司類型的特別規定。而本書對公司法重要議題的探討,會儘可能先介紹德國法等歐陸法系,與影響我國近年修法的英美法系,再參考二次大戰後,已受英美法影響之折衷法制日本法如何處理該問題,最後進入對我國法的探討。

以投資人角度論企業不法行為之民事責任-以掏空行為為例。

為了解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的問題,作者林孟君 這樣論述:

在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事件中,經營者偏愛以不法利益輸送的方式以挪用公司資產為資金之調度。蓋在籌建公司或擴大公司版圖時,多以舉債方式來補足龐大資金之需求,惟當資金事後無法回補時,極易造成公司因現金周轉不靈而發生跳票情事。再利用資金週轉不靈之際,將公司現可運用之資金,以非法方式或手段據為己有,此時經營者掏空公司資產之犯罪行為就陸續形成。 又因掏空事件為新型態的犯罪手法,我國就此所規範之法規並不完善,常見無辜的投資大眾,對公司之營業、財務等狀況不清楚狀況下,任由公司控制權者,透過其影響力把公司資產移往他個人或特定的人名下,終致公司僅剩空殼及負債,讓銀行及債權人承受後果。 綜觀我國法令

對此之規範,都只是如亡羊補牢般的緊急提出應變措施,然而伴隨著經濟發展,公司規模愈龐大,投資人之投資金額增加,其影響不僅造成資本市場的動盪,更危及金融體系運作的穩定性。又此種情形,實務上相較於多不勝數的刑事判決,民事求償判決實在甚少,況於民事求償部分,法院多是待刑事判決後,以刑事認定之事實為基礎,再為認定。惟此種情形,對於受害人之損害補償,常有緩不濟急之情。 職此,本文試著借助經濟學上之市場理論分析及角度,對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間之關係為法律上之定性,使投資人能透過契約法律關係為民事請求之基礎,以跳脫現今法規保護不足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