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車補助方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大型柴油車多元補助方案臺東縣環保局歡迎車主申請 - 台東電子報也說明: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表示,本次補助宗旨強調補助於實際有用車需求車主,讓有限資源發揮其最大效益,政府推出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精進方案供車主選擇,車主無論 ...

崑山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研究所 李志賢所指導 田佳雯的 移動污染源廢氣排放改善策略之研究 - 以嘉義縣為例 (2020),提出大型柴油車補助方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移動污染源、機動車輛、排放量、削減量、空氣污染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高仁川所指導 黃霈瑜的 論中央與地方在環境事務上的協力合作關係-以電力部門的空氣污染管制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空氣污染防制法、聯邦主義、合作式聯邦主義、潔淨空氣法、協力合作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型柴油車補助方案的解答。

最後網站度疫情難關,環保署修正大型柴油車舊換新補助 - U-CAR汽車網站則補充:為了改善空氣污染,環保署在2019年修正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最高可補助65萬元,2019年共補助了8430輛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汰換,今年也持續推動補助方案。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型柴油車補助方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移動污染源廢氣排放改善策略之研究 - 以嘉義縣為例

為了解決大型柴油車補助方案的問題,作者田佳雯 這樣論述:

移動污染源(車輛)在空氣污染物排放量,CO佔整體比例高達54%(其中柴油佔8%、機車佔19%),在PM2.5佔比為26%(柴油佔16%、機車佔4%)為整體第三大排放量。隨著經濟成長,車輛活動相對頻繁,108年機動車輛登記數達2,211萬輛,其中機車數為1,399萬輛(佔總數63.3%),柴油車約84萬輛(佔總數3.8%),車輛排放污染嚴重影響空氣品質及危害身體健康。本研究蒐集,國內84年至107年空氣品質改善策略之修正並加嚴機車及柴油車排放標準,分析對於PSI及AQI指標的變化排放標準,結果顯示其PSI及AQI>100之比例是逐年下降,PSI>100至106年降至約1.0%;AQI>100之

比例至107年降至約15%。另外本研究蒐集及彙整國內外近期針對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方法,分析國內機動車輛變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削減量影響,同時以嘉義縣為例,蒐集並彙整嘉義縣102年至108年執行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包含定檢制度、路邊攔檢(巡查)、車辨、偏鄉移定檢及汰舊獎勵補助等,對歷年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變化,經由本研究結果,在CO及NMHC污染排放改善率分別為24%及16%,老舊機車淘汰數對於CO及NMHC削減量亦是最高分別為1,404.74公噸/年、其次為NMHC為653.17公噸/年。柴油車管制策略以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效益最顯著,自105年至108年共淘汰3,294輛,共可削減污染物NOX

2984.37公噸為最高。移動源指標策略如定檢率成長與污染物濃度線性呈反比趨勢,檢測不合格指標策略與污染物線性呈正向趨勢。

論中央與地方在環境事務上的協力合作關係-以電力部門的空氣污染管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大型柴油車補助方案的問題,作者黃霈瑜 這樣論述:

本論文的研究目的在於,梳理我國現行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關於權限劃分之相關法制爭議,並藉由美國法中聯邦主義的子概念——合作式聯邦主義的運作,嘗試尋找在我國現行法制框架下,中央與地方建立合作關係的路徑。本文的研究方法為兼採「文獻資料蒐集分析」與「比較法制研究」交錯並行的方式,在我國法的部分,聚焦討論《憲法》、《地方制度法》與《空氣污染防制法》; 美國法的部分,則以聯邦主義的內涵及《潔淨空氣法》為主軸。本論文觀察現行權限劃分的相關標準,發現不論是《憲法》、《地方制度法》或各專業法律中,在權限劃分的標準上都有規範模糊、規範重疊與規範不足之處,直接導致在現代行政事務趨於繁雜的情況下,現行的劃分標準出

現了困境。而本文參考釋字第 738 號解釋要旨中,多數意見肯認中央與地方之間存在「競合立法之空間」,輔以學說論述,推論事務性質之劃分,除了中央權限事項、地方權限事項外,存在「共管事項」,在共管事項內,中央與地方應以協力合作為原則,推行國家行政任務。經由美國法制之比較研究,本文認為合作式聯邦主義中,以聯邦政府為框架性立法,州政府作為聯邦環境法規的前線執行者,並透過環境計畫橋接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功能與行政措施,應得作為我國空污治理領域中,以協力合作為前提的治理模式借鏡。在本論文討論的指標性案例——台中火力發電廠案中,本文認為系爭案件為兼具能源政策考量與環境治理考量之共管事項,中央與地方間應透過共管

事項之運作程序,事前針對管制標準、許可證審查等相關細節事項進行溝通協調,並透過地方擬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執行之,形成實質上的協力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