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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宋祖寧的 離婚贍養費裁判之法實證研究 (2019),提出律師勝率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贍養費、實證研究、判決離婚、判決研究、資料視覺化。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吳姿慧所指導 解旻輯的 職業棒球選手契約及相關制度之研究—以中華職棒選手契約書及聯盟規章為中心 (2007),提出因為有 職棒選手契約、職業棒球、美國職棒大聯盟團體協約、聯盟規章、選秀制度、合約讓渡辦法、保留條款、最後出價仲裁、薪資仲裁、自由球員、定型化勞動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律師勝率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真律師?假律師?-如何查詢律師 - 淡南法律事務所則補充:因此,只要至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yerbc.moj.gov.tw/)的「律師查詢」欄位,輸入欲查詢對象的姓名,並按下「搜尋」鍵,馬上就可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律師勝率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離婚贍養費裁判之法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律師勝率查詢的問題,作者宋祖寧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從民國20年施行迄今從未變過,雖然曾有過修正草案,但最後仍是維持原本的法條內容。這讓人不免懷疑贍養費的條文在目前實務上的適用狀況,還有條文的內容對於現今社會是否仍然適用。因此,本研究希望能通過研究贍養費相關的判決,使用實證研究方法找出民法第1057條在判決實務上的適用狀況,進而整理和分析近幾年贍養費判決的趨勢。對於如何分析目前條文的是用狀況和條文內容是否仍適用於現今社會,本文將分為三個研究議題進行,分別為法院、贍養權利人和贍養費金額酌定。本研究接下來將就民法第1057條在近年判決中運行的實務狀況來進行分析,希望能找出目前法院對於贍養費請求之審酌是否有改變在研究範圍

的部分,本文以全台灣各地共23個地方法院和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離婚贍養費判決,並以符合或是準用民法第1057條之判決為研究對象進行分析,判決期間從民國98年至107年之間,共計95件贍養費判決。閱讀判決內文後對判決內容進行編碼,進行描述統計和卡方檢定,將資料進行視覺化呈現。期待能使用實證研究方法找出學者見解和判決實務間是否有差異,進而回顧整篇論文,進行歸納整理和檢討分析。民法第1057條的三個問題分別為:在條文中對僅有判決離婚可請求之限制、僅無過失之當事人才可以請求贍養費的限制和條文中「陷於生活困難」的因素認定過於模糊。從卡方檢定中可以發現,「贍養權利人的健康狀況與贍養准駁」和「贍養權利人的就

業能力與贍養准駁」皆有達到顯著性。但法條完全沒有例示出可供審酌的因素,將讓不同個案的審酌流於法官之自由心證,難免有不公平之虞。近年贍養費判決在實務上的適用和判決趨勢,從研究中可以發現目前贍養費判決之勝率偏低,且贍養權利人以女性占了多數。在贍養費請求駁回原因中最多的是因贍養權利人未陷於生活困難。對於民法第1057條是否仍適用在現今社會,需要注意條文限制過於嚴苛和易流於法官自由心證。

職業棒球選手契約及相關制度之研究—以中華職棒選手契約書及聯盟規章為中心

為了解決律師勝率查詢的問題,作者解旻輯 這樣論述:

我國職棒運動相較於美日等職棒發展先進國家,對於選手權益保障之相關法令與制度仍然極為缺乏。由於球團一再阻止選手成立工會,使得我國職棒選手無從透過工會爭取勞動條件之改善。又職棒選手雖具有勞工身份,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以其職棒選手工作之特殊性,排除了職棒選手適用勞動基準法。導致勞資雙方地位極度不對等,球團得以其經濟上優勢不當拘束職棒選手,使職棒選手成為法律上之弱勢族群。我國職棒選手之劣勢地位有必要予以改善,方得以確保我國職棒運動的長遠發展。由美國及日本之職棒發展歷史觀察,亦曾發生球團一方以其經濟上優勢地位,而過度侵害職棒選手之情形。但在各自的選手工會努力之下,終於爭取到較為對等的談判地位,制訂了

較為完善的權利保障制度,有助於避免在勞動關係中受到雇主的不當侵害,國外職棒之先進制度實足堪為我國職棒運動發展之借鏡。因此,本文將對於我國現行職棒運動所採用之契約規範模式與特殊制度,與美日等職棒發展先進國家所採取之契約規範模式與制度進行分析與比較。在分析我國現行職棒選手契約與聯盟規章之內容後,可知其具有定型化勞動契約之性質。既為定型化勞動契約,則依目前學說及實務之多數見解,當可依據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對於其約款是否具有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以避免球團利用其優勢地位,制訂對職棒選手顯失公平之約款,確保職棒選手在法律上的權利不致遭受過度之侵害。本文對於我國職棒選手之約款及相關特殊制度做一剖析後,將

討論該等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並參酌美國或日本較為完善之制度,對於我國現行不具合理性之契約條款與相關制度提出修正之建議,以作為未來我國職棒運動建構保障選手權益之制度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