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惠宗寫的 憲法要義(八版) 和林孟皇的 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也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英語: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標準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簡稱港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部門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范文清所指導 陳怡伶的 論公權力委託私人作成裁罰性處分-以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心 (2019),提出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管轄權移轉、公權力委託、裁罰性處分、國家保留、功能保留原則、大眾捷運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社會工作系所 趙善如所指導 林偉傑的 兒童及少年代表社會參與行為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兒童及少年代表、培力、審議式民主、成人夥伴、社會參與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的解答。

最後網站大學治理問題與解決之道則補充:立法院(1993)公報指出,教育部對《大學法》修正重點略以「根據中華民. 國憲法第162 條規定,教育部對公私立大學角色宜由管理者角色轉為監督者角. 色。」所謂大學管理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要義(八版)

為了解決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的問題,作者李惠宗 這樣論述:

  憲法包括基本權之保障與國家組織的基本規定。   基本權係現代憲法的核心,對基本權的瞭解,是現代國民的權利,也是促使國家提升水準的不二法門。一個尊重人民基本權的國家,才可能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本書深入闡釋基本權意涵,期使讀者清楚理解基本權精義之所在。   在國家組織法方面,本書以功能性權力分立理論作為論述主軸,闡明我國憲法憲政組織結構及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的意涵。   本書引用法規迄至2019年6月底,大法官解釋則引用至釋字第780號解釋。

論公權力委託私人作成裁罰性處分-以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的問題,作者陳怡伶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公權力委託私人做成裁罰性處分,蒐集專書、期刊、論文,整理行政權限移轉相關概念之理論基礎、學理論述、外國法制,以及公權力委託下委託機關與受託私人間之法律關係,再以我國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行使同法第50條第1項、50條之1之處罰為討論中心,說明目前實務之執行方式,並將現況與理論相較,析論其中之差異。本文贊同國家得將公權力委託予私人,惟委託事項範圍應有其界限。我國學說、法院判決、行政實務均已有承認憲法上功能保留之概念,故立法應遵守功能保留原則及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須由國家親自履行之高權任務即不得委託私人行使,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有違

憲之虞。另實務上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以自己名義開立裁處書,非屬公權力委託,該裁處書不生行政處分之拘束力,過往違規人依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開立之裁處書所繳納之罰鍰,恐為行政機關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此外,受託人若有侵權之情事,或可類推適用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令委託機關擔負賠償責任。為協助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及第50-1條事件之裁處,本文建議立法者不妨使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捷運公司執行關於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50-1條違規事件之秩序維護事項,並參考行政罰法第34條,立法賦予受委託之捷運公司即時為制止行為、為保全證據之措施以及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時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之權力。

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

為了解決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的問題,作者林孟皇 這樣論述:

  台灣經歷長期的殖民統治與威權專制,轉型正義終將是我們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本書分為三個單元:檢察改革、法院改革及訴訟制度改革,談的雖是體制改革,貫穿其間的卻是轉型正義思維。      一般國人在提及轉型正義時,都是從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談起。可是,既然轉型正義要處理的是過去威權體制的問題,而台灣威權體制的源頭,其實是國民黨從十六、七年開始創建的訓政體制。更甚者,作為一個法律繼受社會,我們雖然引入西方法治文明的制度框架,卻一味地依照傳統中國法的思維去理解與運作它們,以致民國肇建雖然已經百餘年,許多國人對於法律的功能想像、「法制」理念與法律人的法治素養,仍然壟罩在昔日的官

僚主義與儒家文化之下。      本書的特色,在於透過一件件實際發生在台灣民主轉型後的訴訟個案或人事決定,去剖析蘊含其中的文化脈絡與法治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方案,以期實現轉型正義的目的。

兒童及少年代表社會參與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自治之監督根據的問題,作者林偉傑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究各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代表社會參與行為之現況,探討各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培力計畫之經驗,以及培力組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之成人夥伴等支持程度,對於兒童及少年代表社會參與行為之影響,並納入個人背景進行討論,個人背景包含性別、年齡及就學階段。同時找出影響兒童及少年代表社會參與行為之有效預測因子,以作為各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代表培力計畫發展走向,及改善兒童及少年社會參與福利服務政策之參考。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各縣市政府歷屆兒童及少年代表為研究對象,共獲取165份有效樣本。透過逐步多元迴歸分析發現「性別」、「社會行動的能力」、「社會參與管道與機會提供的支持程度」,會對

社會參與行為產生影響。在性別部份,女生社會參與行為比男生多;而社會行動的能力越好者,其社會參與行為就越多;最後,社會參與管道與機會提供的支持程度越高,兒童及少年代表也會展現較積極的社會參與行為。然而,「年齡」、「就學階段」、「資訊蒐集及運用的能力」、「成人夥伴支持程度」、「行政支援與經費編列的支持程度」,則不會對社會參與行為產生影響。最後,根據本研究之研究結果,提出對兒童及少年代表、青少年實務工作者、培力組織、成人夥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