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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工料雙缺效應南部醞釀延遲交屋風暴苦了自住爽翻投資置產客也說明:消費者如遇到此類爭議,可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的網站提出 ... 或向本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上班時間撥打1950專線) 諮詢與提出書面申訴。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劉宗榮所指導 劉柏村的 網路投保法制之研究 (2015),提出消保會線上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投保、電子意思表示、電子代理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王廣澤的 網路數位化商品之消費者保護-以郵購買賣為核心 (2007),提出因為有 數位化商品 郵購買賣 無實體商品 網路數位化商品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會線上諮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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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會線上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投保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消保會線上諮詢的問題,作者劉柏村 這樣論述:

金管會為推動保險業e化,增加消費者投保管道,從2014年8月26日開始,逐漸放寬對於網路投保的各項限制,例如開放消費者得以網路申請帳號密碼、親臨保險公司申請帳號密碼或以他業金融憑證等方式進行網路投保。並且發布「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對此種在網路上直接訂立保險契約之方式,規範上應如何面對?既有規範於解釋適用上有何等問題?此即本文研究之重點。全文總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除研究動機外,主要在介紹保險主管機關金管會對網路投保之開放內容,以及目前網路投保之實務情形,再提出論文以下各章節討論之問題與研究架構。第二章則探尋網路投保之相關規範為何,瞭解有哪些法規範可能規範網路投保,並從中排

除因網路投保之特性而不適用之規定,再以此作為後續章節討論網路投保之基礎。由於開放網路投保,須先思考有何險種適合使用網路投保,第三章遂分析適合網路投保之險種為何以及如何判斷某一險種是否適用網路投保。消費者使用網路投保之目的在於訂立保險契約,故須討論網路投保保險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此即第四章之內容。第五章討論消費者保護與個人資料保護,前者係基於網路投保以定型化約款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與消費者間資訊、談判地位等均不對等,而須法律介入以維持實質契約自由。後者則因訂立保險契約涉及保險人須蒐集、處理、利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甚至包括醫療、健康檢查等具有敏感性者,從而以網路投保方式訂立保險契約亦攸關個

人資料保護之問題而須討論。第六章為結論與對網路投保之展望。

網路數位化商品之消費者保護-以郵購買賣為核心

為了解決消保會線上諮詢的問題,作者王廣澤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在遠距通信發達的二十一世紀,電腦軟體或數位影音商品等,皆可透過網際網路遞送至消費者手中,此類商品本文稱為網路數位化商品。由於我國2003年新修正之消保法,明文將網際網路此等交易型態納入郵購買賣之範疇內,故一般網路交易有關消費者權益皆需服膺消保法之規定;而網路數位化商品因其具無實體性及郵購買賣限於買賣性質等爭議,故衍生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之困難,本文嘗試透過外國法之參照及對消保法新公布之修正法案進行檢討,提出本文之立法建議,期能提供消費者保護法修法之思考方向。第壹章,本文就論文研撰之動機、研究方法與預期目標作引言,並解釋何謂網路數位化商品;第貳章,本文試著介紹數位商品之定義、內涵與特

性,並闡述我國現今網路數位化商品之交易現況;第參章,介紹何謂網路交易契約及網路數位化交易契約之定性,並探討網路消費者於民法上有關行為能力及意思表示之相關議題;第肆章,主要介紹我國消保法郵購買賣之規定及網路數位化商品適用消保法所產生之疑義;第伍章,主要介紹美國、日本、歐盟等外國立法例;第陸章,則對我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資策會所擬之電子商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加以介紹與檢討;第柒章,主要提出本文建議之修正方向與草案;第捌章,結論與未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