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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國立中正大學九十六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系所別也說明: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明訂:「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 ... 三、甲所有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乙監理所逕行註銷牌照。該車輛因.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逕行註銷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建宏 博士所指導 黃友川的 行政罰法上有關裁罰競合問題之研究—以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想像競合的重點而找出了 逕行註銷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駕駛證吊銷、撤銷、註銷、扣留分別是什麼意思? - 壹讀則補充:4、駕駛拼裝機動車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5、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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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逕行註銷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行政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逕行註銷意思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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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逕行註銷意思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行政罰法上有關裁罰競合問題之研究—以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逕行註銷意思的問題,作者黃友川 這樣論述:

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之處罰。而規範行政罰裁處原理、原則之行政罰法自95年2月5日施行以來,該法應如何適用,國內相關行政罰學說與實務見解尚在摸索階段,有諸多問題發生亟待解決,法務部也在財政部與交通部請求解釋下,召開多次的諮詢會議,尤其針對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最難解決,有時法理的解釋也難以自圓其說,最後,還是由處罰機關依個案本於職權依法處理。至於行政罰法施行前已受裁處者,雖尚無該法之適用,參照法院實務見解,對於施行前之裁罰案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仍可視為法理適用,產生受裁罰之人申請撤銷或由其處罰機關依職權撤銷之法律問題,進而行政爭訟不斷,有鑑於此,財政部與交通部為

處理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罰競合案件,於98年3月26日會銜發布,訂定「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本文係以行政罰法為研究重點,諸如行為數之判斷、行政罰競合與管轄機關競合、處罰之程序、裁處權之時效、行政罰法施行管轄權瑕疵在行政程序法中「程序再開制度」之適用等相關問題之檢討,針對「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實務上處罰機關對於涉及裁罰競合之處理方式予以檢討,並提出修法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