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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駕照被吊銷竟敢酒駕!撞斷交警雙腿豐田女麻煩大了也說明:撞斷交警雙腿的陳姓女駕駛不但酒駕,警方查出她103年就有公共危險的刑案紀錄,駕照因此被吊銷,卻沒有因此學到教訓,不但無照駕駛還喝酒上路。

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梁添盛所指導 林世璿的 論警察之道路交通規制權限 (2013),提出駕照逕行註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交通規制、道路交通、警察之權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駕照逕行註銷的解答。

最後網站掉銷駕照如何恢復 - New North則補充:他在不知情下被註銷駕照,舉發他無照駕車並處罰,無理。 一審法官認為,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製成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的處分應送達車主,車主收到處分書才能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駕照逕行註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行政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駕照逕行註銷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為什麼買這本書   實務見解一直出,好希望在考場上也能一樣一直輸出嗎?   本書就是為此而生的利器   幫你篩選最關鍵的實務見解   並且實地演練給你看   讓你在考場上不會再逛街打醬油,也不用再當上榜者的support  

論警察之道路交通規制權限

為了解決駕照逕行註銷的問題,作者林世璿 這樣論述:

我國警察之道路交通規制權限散見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執行法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設有各種不同權限之行使態樣,本文擬將其加以定性,並分析其救濟管道,觀察日本警察有關之法制概況,從調和人權自由與秩序安全,及符合法治主義要求之觀點著眼,檢討我國法制之扞格處,提出整建我國警察之道路交通規制權限之具體建議,各章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 緒論本章主要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並針對主要相關文獻加以回顧評估,次就研究範圍與限制加以陳明,最後再說明本文之研究方法與相關之實施步驟,作一概要性之敘述,俾確立本文研究之方向與研究之重點。。第二章 警察道路交通規制權限之基礎理論作為研究警察之道路交通規制權限

之前提,首須探究該當權限之基礎理論,瞭解警察任務與道路交通規制權限之關係,研析授予該等權限之法理,定位現場 警察做為行使該權限之法的執行機關地位,掌握該等權限之各種手段類型,藉此順帶探究對應之救濟程序。第三章 日本警察道路交通規制權限法制邇來,國內發生酒駕撞死人案件頻傳,鄰國日本則已藉由修法大幅降低酒駕肇事死亡事故,可見日本交通法制殊值我國學習,道路交通安全之維護,一直為世界各國所欲防治之重點,因此本文有檢視日本法制之必要,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日本為研究對象,深究其法制面向上之各種道路交通規制,作為我國未來防治策略上之重要參考。第四章 我國警察道路交通規制權限法制我國道路交通規制權限

散置於各法律中,本章僅針對目前最常發生及引起爭議的幾種管理、處罰行為之授權法為討論重點,前述規制行為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吊扣吊銷駕照牌照、移置拖吊車輛、清除銷毀等。行政執行法之代履行、怠金、即時強制等。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路、臨檢職權行使等。各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究應屬於交通處罰(行政罰)、一般不利處分、行政執行等,由於我國制裁法體系紊亂不明,有時同一條文同一行政行為之性質,在不同機關間常有不同意見,可謂紛亂至極,常導致受侵害之人民無法「一望而知」清楚行使其權利之救濟管道,嚴重影響其救濟時效。職是之故,確保法體系之建立與人權保障之均衡維護,辨明各制裁制度、定性前揭各措施之法律性質及相對應之救

濟制度有其必要。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本章為本論文之結論,主要歸納上述各章節之內容,作為本文之結論,並提出具體可性之建議方案與相關配套措施,希能提供未來改進道路交通秩序罰救濟法制之重要參考依據。透過制度之設計,強化交通裁罰機關行政自我審查之功能,有效減少司法機關之負擔,避免耗費國家司法資源,進而真正有效地保障人民之訴願、訴訟權。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駕照逕行註銷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