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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廖建盛的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法律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教育自由、教師專業自主權、學生學習權、學習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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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法律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的問題,作者廖建盛 這樣論述: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構成要件,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一複合性詞語,應就教師之教學以及與教學相關之事務,予以一段期間之綜合觀察評價。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教育自由,具有作為人權層面,以及職務權限層面兩者並存之性質。 學校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教師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自是對於該當教師專業自主權之負面評價,其目的在於保障學生之學習受教權。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規定,雖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惟學校依據教育部令核釋之參考基準,其規定內容仍有以抽象難以具體認定之標準解釋該不確定法律概念。 爰參考基準所舉事由,其規定內容與教師平時成績考核事實多有重疊近似之處。就教

師解聘不續聘辦法第7條規定以觀,似有解決二者所生程序競合之爭議,而以教師成績考核程序為備用機制。惟教師依成績考核辦法懲處,指學校應隨時根據教師表現之具體事實,詳加記錄,依據相關規定主動辦理,作成公正客觀之考核,以落實考績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與教師解聘不續聘辦法據以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機制,其法律意義與目的容有混淆之虞。針對教師違反法定義務所生違失行為處罰雙軌制,應責成學校與主管機關分別掌管執行。 依注意事項或教師解聘不續聘辦法,設置察覺期、輔導期與評議期,各具有其任務與目的。輔是助的意思,導是引,總括而言就是藉著引導來協助受輔者。從規定內容以觀,是站在協助教師再次成為一位合格適任的教師為

目的。是以,應重新判斷與慎思法定輔導期間與輔導計畫所具有之正當法律程序功能。另教評會參酌審議之事實發生期間,以聘期內曾經涉及該當處理程序者為限,兼顧教師信賴保護利益與法律關係安定性。 另外,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屬於教師本身故意怠忽職責,亦或者教師無心於教學工作,漠視教學,進而侵害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嚴重影響學生之自我實現,該法律義務之違反,自可歸責於教師本身。而教師因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者,屬於客觀上不可歸責於教師之能力不足,且教師並無惡意,是教師力有未逮而非不思積極改變。二者構成要件應有法律意義上的不同,而非僅是教師違失行為嚴重程度上的差異。 再者,司

法實務判決對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幾採逾越濫用型的最低審查模式,容有與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不相符合。為強化法院對於實體法之審查密度,應發展出判斷過程審查模式,以促成中間密度型之裁量審查。 擬可修正教師法賦予專審會統一處理及審議之權限,建制各縣市較為一致的法律見解,併同整合教育輔導團,發揮調查、輔導與評議兼備之機制,符應機關效能原則。若是維持現行制度,應賦予學校教評會更多裁量權限,除了目前法定的解聘或不續聘外,增訂與公務員懲戒罰相當之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等不同裁罰種類,針對教師發生教學不力

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該當不同違失行為類型或程度予以相當之處罰,以期符合責罰相當性原則,發揮懲罰之一般性預防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