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急難紓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不用急跑區公所!高雄推「紓困專車」提供諮詢 - 好房網News也說明: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高雄許多產業,高雄市政府配合中央受理「擴大急難紓困實施方案」。高雄市長韓國瑜今(11日)與社會局長黃淵源、民政局長曹桓榮、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張桐銳所指導 鄭淳晉的 食物權保障之研究 - 以美國食物券計畫為借鏡 (2021),提出高雄市急難紓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食物權、食物券、食物券計畫、社會救助、實物給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曉丹所指導 李采俞的 重拾「常」與「異」的自主詮釋──身心障礙者的法意識 (2020),提出因為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權利身分遞迴理論、標籤、刻板印象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市急難紓困的解答。

最後網站高雄》紓困便利123 市府設諮詢單一窗口 - LINE TODAY則補充: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高雄市因疫情衝擊的紓困受惠人數, ... 補助4500元;社會局另項「109年擴大急難紓困」,受惠數5萬5746戶,每戶補助1至3萬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雄市急難紓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食物權保障之研究 - 以美國食物券計畫為借鏡

為了解決高雄市急難紓困的問題,作者鄭淳晉 這樣論述:

對於低收入者之生活保障,乃我國憲法上生存權保障之範圍;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第11條有關於「食物權」之概念,事實上可分為「生存需求」、「食品安全」與「經濟市場」三層面,其中「生存需求」方面對應到我國法制體系即為憲法生存權保障之範圍。檢視我國國內社會法對於此「食物權」之保障極為缺乏,民間社會工作實務上以「食物銀行」之方式事實上承擔不少應由國家負擔之給付責任。在立法方式參考上,本文選擇參考「美國食物券計畫」之原因,乃其為美國現行眾多社會安全制度中,唯一對於「具有勞動能力者」提供社會救助之聯邦計畫,亦為美國參與人數以及支出金費最高之實物給付計畫,其60年來發展之歷史以及現在發展之情況、運作形式與法條規定

均值得我國於立法時之參考。由比較法之研究可知,美國食物券制度在「受領資格」方面之認定較其他現金給付性質之社會救助為寬鬆;在「運作形式」方面,其公私協力之給付形式顯現出實物給付制度之特性。考量政府本身之行政量能,以及民間商業運作之特性,以廣泛吸引民間食品零售商加入計畫之方式,提供符合資格之低收入家戶維持生存之食物,而費用則由聯邦政府承擔;在「給付額度」方面,食物券計畫之給付額度為每月定量,依據聯邦精算局(類似我國行政院主計處)考量健康品質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每個受領戶需要之食物量與花費在食物之金額所得出。回頭檢視我國法制以及社會工作實務現況除台中市外,其他地方政府並無整合食物銀行並立法使政府建

立一普遍式具有「食物給付」之社會救助制度。本文認為基於現金給付「資力門檻」以及「家戶成員的保障」等問題,我國未來應比照美國食物券制度之形式,建立一普遍由食品零售商參與,提供食物予低收入人民「實物給付」形式之社會救助制度。而現行於民間運作之食物銀行仍可繼續扮演民間團體本身之角色,對於無法獲得國家救助之貧困者或是遭受急難者提供援助。現行台中市將民間運作之「食物銀行」轉型為市政府提供「食物給付」之場所,並將該場所委由民間團體經營乃短期內可達成之便宜作法,長遠發展還是應建立一普遍由食品零售商參與,提供食物予低收入人民之社會救助制度。最後本文擬出具體之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共修正社會救助法第2、5、10條

之1、11、14條以及「增訂專章」等六處。

重拾「常」與「異」的自主詮釋──身心障礙者的法意識

為了解決高雄市急難紓困的問題,作者李采俞 這樣論述:

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時,經常面臨是否以及如何主張權利的困境,其法意識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處於隨時可能變動的狀態。David M. Engel與Frank W. Munger(2003)的「權利身分遞迴理論」,著眼於障礙者主張權利與身分認同(identity)之間不斷相互建構的過程,卻未研究障礙者主張權利而遭受阻礙,或是結果不如預期時,遞迴的過程所受到的影響。本研究透過訪談障礙者,探討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工作場域)障礙者如何面對不平等與歧視?過去與他人互動的經驗如何影響其對法律的看法?障礙者在建構其身分認同時,如何回應社會大眾的刻板印象、偏見與歧視?本研究透過滾雪球抽樣,訪談11名符合領取身障證

明資格,且有過正職工作經驗之障礙者,從他們的生命故事、與他人互動的方式,他們如何感受周遭旁人的態度及對自己的影響等方面,分析障礙者建構法意識和身分認同的社會過程。本研究發現,在身分與法意識遞迴的過程中,障礙者是否「現身」主張權利的選擇,即為其展現法意識的方式,由於背後涉及情緒、情感及「常與異」界線的衡量,因此障礙者最終不一定會選擇主張權利。對障礙者而言,由於「常與異」的界線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使得其法意識不斷隨之變動,權利主張與身分認同的遞迴也因此變得複雜,障礙者在每一個具體情況中以在概念光譜間尋找自己覺得舒適的定位,他們透過重新詮釋「常與異」的過程,建構其是否現身、如何現身的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