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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務局簡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雅富寫的 圖解海運學 和方信雄的 海事案例解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即時新聞澄清-面對日本火山浮石天災,政府機關早已啟動 - 海洋 ...也說明:期間交通部航港局曾召開火山浮石航安研商會議,由港務公司、工業局、漁業署,做好港口防制及打撈作業,持續儘速清理漂進漁港區內浮石、行政院原子能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高雄港務局簡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航運管理學系 鍾政棋所指導 邱俊堯的 我國與傳統海運國家海難事件通報系統之比較及分析 (2021),提出因為有 航運、航港局、海難事件、通報系統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港務局簡介的解答。

最後網站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紅毛港遷村小組),政府機關 - LIFEGO便民網則補充: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紅毛港遷村小組),電話:07-8715-130,地址:高雄市小港區海汕四路13號1樓,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紅毛港遷村小組)的簡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紅毛港遷村小組)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雄港務局簡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海運學

為了解決高雄港務局簡介的問題,作者張雅富 這樣論述:

  ●圖示海上運輸的領域及管理重點   ●說明主要法規及航運業務的內容   ●補充海運常見典故及名詞的介紹     海運是常見的客貨運輸模式,在全球的國際貿易貨物也是以海上運輸及物流為主,構成海運的基本要素是客貨、船舶、航港法規及商業慣例,廣義的航運包括海空、海陸(海鐵)聯運等複合運輸方式,其中涉及國際物流、海商事件、海上保險、運送契約、船舶傭租、港埠作業、航線分析、智慧航運等。海運學是航運相關科系的基礎課程,本書是彙整基本的海運知識,輔以圖示及延伸說明,以協助讀者能建立整體的概念及快速學習入門的輔助教材。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高雄港務局簡介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海事案例解析

為了解決高雄港務局簡介的問題,作者方信雄 這樣論述:

  近半世紀來,拜造船科技的日益精進,使得船舶的性能與噸位不斷創新突破,而COVID-19疫情造成的供應鏈斷鏈,更讓海運業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榮景。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多年來皆估計全球貿易量的80%,以及貿易總價值的70%是經由海上運輸完成的。因此維持海運業的運作順暢與安全發展一直都是全球各大強權與沿海國的基本共識。然遺憾的是,科技的發展並未讓海上事故發生率相對減少。   回顧自1960年代貨櫃船問世以來就一直穩定成長,而當前最盛行的趨勢,就是全世界各大航商唯恐落人後的競相訂造超大型貨櫃船投入市場營運。也因為海運業者忠實奉行貨櫃船「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愈大愈好的論點,連帶的造成港口、物流鏈、交通管理,以及人才培育配套不足,甚至跟不上發展趨勢的潛在性風險與衝擊。   因此,除了海上交通密度變高外,新一代船舶不僅船型變大變寬、船速變快,前者會嚴重阻礙駕駛員視野;後者會限縮駕駛員因應緊急事故的時間。因而操船者必須調整船舶操縱方式與思維,並備妥完善的備套設施,否則將有處理不完的海事。   筆者特蒐集多起在關鍵水域(Critical area)發生的海事案例,進而依據事故後調查的相關資訊探討解析事故肇因,於各案例解析中提供心得分享,期我海上同仁引以為鑑,並提升我航海同行的職場警戒,期以達致防範事故於未然之效。

我國與傳統海運國家海難事件通報系統之比較及分析

為了解決高雄港務局簡介的問題,作者邱俊堯 這樣論述:

根據航港局最新年度海難事件統計,我國2020年發生221次海難事件,此海難事件相關課題實不容忽視。當海上事件發生時,船長向航港局提交的海事報告對於後續調查及資料蒐集十分重要。本研究主要探討我國海難事件之行政與安全調查,其過程中產生之海事資料,航政監理單位對所管轄的海難事件或高風險事件安全資料通報系統、調查人員資格與訓練。若能進行系統性之通報及格式化資料蒐集,將有助於分析預防及安全性之構建,並提升海難事件調查效率。本研究重新審視我國海事報告書之內涵與相關法規,並彙整其它傳統海運國家之資料進行比較。對於海事報告書之內容,加入其它國家海事報告書中的重要項目,並加以分類,且增添勾選選項或說明,使格式

更加系統化與人性化;對於海事報告相關法規,建議新增處罰規則及修改提交期限,加強管理以確保資訊傳遞及正確性。未來發展上可構建製作海事報告書的網路或離線填報軟體,與航港局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MTNet系統內船舶資料庫,以及臺灣海域船舶即時資訊系統內自動識別系統(AIS)動態及靜態資料結合,以減少文件製作時間及輸入錯誤,利用海事資料庫完善海事資訊整合與應用。對海難事件事發後,船長或填表人所需填寫的船舶海事報告簽證書內容,相對於本研究比較之新加坡海事與港務局(MPA)、紐西蘭海事局(MNZ)、澳大利亞海事安全局(AMSA)所使用之海事報告書,我國資訊內容或能參照,將有利於後續進行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