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sogo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文宇寫的 公司法論(六版) 和曾宛如,黃銘傑的 股東會之戰國時代:合縱連橫下股東會法制應有自處之道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秒懂新公司法】SOGO條款 - 大壯法律事務所也說明:就讓法操帶大家來看SOGO案的法律眉角吧! 從關係圖中可以看出,太流公司原本由太平洋集團掌控,並藉由太流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 李長晏所指導 林蕙潔的 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對預防貪瀆犯罪之回應性評估 (2021),提出sogo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產申報、貪瀆犯罪、回應性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連煜所指導 楊舜麟的 公司登記不實之撤銷規範的研究-以SOGO條款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SOGO條款、聯結論、裁量論、公司登記、職權調查主義、職權撤銷、登記不實、登記對抗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sogo案的解答。

最後網站敢有可能?「SOGO案」爆出多名立委集體收賄…難道只有一邊 ...則補充:從常理判斷,「太平洋SOGO案」這場仗打得血肉模糊,難道只有一邊在送錢嗎?加上李恆隆控訴經濟部被徐旭東買通,不需要查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sogo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論(六版)

為了解決sogo案的問題,作者王文宇 這樣論述:

  商業組織及經營活動日新月異,企業法制宜配合市場脈動與時俱進,是以研習公司法應具備科際整合背景及跨領域分析觀點。本書引介現代公司法學,如經濟分析觀點、財務及會計基礎理論等,並探討公司法與民法及證券交易法交錯之問題,誠為導引學子一窺公司法門徑之教科書。      作者兼具實務與理論背景,以參與公司法制運作之心得,突破傳統侷限於法條與體系詮釋之框架。除最新文獻之評釋及實務爭點之釐清外,本書針對民事責任追訴、董監事與經理人權責、資本制度、公司治理、企業併購、企業集團等實務上重要議題,多所著墨﹐亦屬實務界不可或缺之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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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大開放理由:可以降低房價???
改歷史課綱也改地理!
sogo案到底誰洩密?
涉案立委求交保,理由太荒唐!

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對預防貪瀆犯罪之回應性評估

為了解決sogo案的問題,作者林蕙潔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以回應性評估觀點,進行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對預防貪瀆犯罪的政策評估,評估指標包含政策適當性、目標達成度、執行者意向以及適用對象滿意度四項,針對受理財產申報者、偵辦貪瀆犯罪者、財產申報義務人三類別之利害關係人進行深度訪談,輔以文獻回顧法、比較研究法從事本研究。根據上述研究結論,本研究針對我國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有下列四點發現: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功能與定位不明、現行制度設計不良導致預防貪瀆犯罪成效不彰、受理申報機關查核權限不足導致現行申報制度流於形式以及法規及申報流程複雜。因此,提出四點研究建議如下:適當配套措施下申報義務人範圍可考慮擴及全部公職人員、申報期限可考慮統一於

定期申報期間辦理、受理申報機關宜相對獨立且具權威,以及申報方式可採用申報人被動申報以簡化流程。

股東會之戰國時代:合縱連橫下股東會法制應有自處之道

為了解決sogo案的問題,作者曾宛如,黃銘傑 這樣論述:

  過去,德國公司法學者曾經戲稱:「股東會是一場沒有觀眾的鬧劇。」然而,近年來我國股東會在法制本身不備、法院判決屢屢背離現代公司治理理念下,其運作實況可謂是一場各方人馬聚集、合縱連橫、爾虞我詐而諸「法」皆空、無「法」無天的法制鬧劇。各種光怪陸離的股東會操控方式,隨之應蘊叢生。   本書藉由對現行公司法、證交法股東會相關規範及司法實務判決的檢討,呈現出導致上開各種亂象之根源,除從法解釋論出發闡明符合現代公司治理原理可有的法律解釋作法外,並針對現行公司法、證交法股東會規範不備之處,參酌外國立法例、配合我國法制及實務運作特色,提示出未來股東會規範應有的立法改革藍圖、草擬具體的修

正條文內容。對有心力於股東會改革之讀者,本書將是理論與實務兼具之重要參考書籍。

公司登記不實之撤銷規範的研究-以SOGO條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sogo案的問題,作者楊舜麟 這樣論述:

SOGO案自2002年以來纏訟近20年期間,除涉案當事人或公司外,前總統陳水扁家人的禮卷風波(總統)、辦理公司登記的經濟部(行政)、負責審判的法院(司法)、提出調查報告的監委(監察),乃至因修訂公司法涉嫌收賄的立委(立法)等一路觀察下來,本案讓中央政府部門、朝野政黨也都捲入此一無止盡的「司法黑洞」,大概只有考試院倖免於外了。此一商業史上的世紀大案,其中一項法律爭議涉及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解釋適用,該條項因2018年新修正而以「SOGO條款」廣為人知。實務上,雖然很多公司因為它而被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但自立法50年以來一直是非常冷門的條文,公司法教科書幾乎都是條文照抄帶過,甚少被重

視與討論,也無相關專文進行討論,直到SOGO案爆發。筆者認為,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法理之爭,重要的並非條文所稱「偽造變造」的文義範圍,真正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在撤銷登記時裁量權的行使。本論文從宏觀的觀察視角,將支配50年來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制度設計或發展軌跡,歸納、稱為「聯結論」的思維模式,並指出此一模式造成歷來的解釋矛盾、規定本身的形骸化,以及新修法無法處理類似SOGO案的案件。鑑於SOGO條款以及其所關聯的公司登記撤銷的制度整體,未見深入研究與統整,且如果仍停留在聯結論現行論述的說文解字,以及舊有的貧乏論述,就只能繼續深陷形式審查的路徑依賴,無法自拔。故本論文擬分析、歸納過往實務案例與解釋

、SOGO案後所累積的文獻,以及整合公司法、行政法及其他法理論,描繪出公司登記之撤銷制度的整體輪廓,並提出「裁量論」的概念,重新架構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論述,以及定位主管機關於公司登記核駁或撤銷的審查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