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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饒瑞正所指導 吳俊澤的 載貨證券準據法之研究 (2016),提出yml船期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載貨證券、準據法、海上國際公約、海運承攬運送、無船公共運送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航運管理學系 蔡豐明、趙時樑所指導 洪維欣的 利用QFD探討貨櫃航商服務品質之經營策略-以海運承攬業者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重要度績效分析法、品質機能展開法、海運承攬運送業、貨櫃航商、經營策略、航運策略聯盟、多角化策略的重點而找出了 yml船期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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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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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準據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yml船期表的問題,作者吳俊澤 這樣論述:

為了處理海事事件及跟上國際貿易之趨勢,我國海商法(Maritime Law)於1999年7月14日修正公布至今,業已18年。其中,現行第77條是關於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法律關係之準據法(Applicable Law) 之規定。與一般涉外事件,依據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Law Governing Application of Law to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第20條關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之準據法及第43條載貨證券之準據法,成為操作運用以確定載貨證券之準據法的三個基本定律。本文試圖藉由海商法第77條與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適法)第20條及43條之研究,參考相關國際公約包括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期許於我國法下,發展載貨證券準據法之決定流程,使法院在確定有管轄權之外,找出其應適用之法律為何。最後,本文也引用熟知的貨櫃船公司及海運承攬運送(無船公共運送人)之同業,其載貨證券之準據法條款的規定,與國際公約及國內法制比較其差異。並以實際法院案例對於處理該等條款時之態度做說明,期望從學理面與實務面一併觀察載貨證券之準據法條款。

利用QFD探討貨櫃航商服務品質之經營策略-以海運承攬業者為例

為了解決yml船期表的問題,作者洪維欣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以海運承攬業者之角度探討貨櫃航商服務品質之經營策略,首先根據文獻建構當前承攬業者對於定期航商之服務需求,透過重要滿意度問卷,以台灣地區海運承攬業者為研究對象,調查各需求項之重要度及滿意度,藉由重要度績效分析法來解析貨櫃航商應優先改善之項目排序,分析出顧客所重視的衡量因素,隨後依據過去學者研究來進行船公司可以改善服務品質之方案建立營運策略構面,接著透過品質機能展開法來發展其執行之優先順序,貨櫃航商便能針對海運承攬業者之需求做出改善策略。本研究結果可分兩方面,包括:透過第一階段問卷及IPA分析後,歸納得知貨櫃航商服務品質改善之優先改善項目順序結果:安全運輸及準時性、優惠的運輸費用、合理

的處理及附加費、從業人員海運專業知識、營運碼頭機具運作正常、貨櫃及船舶良率、方便快速的電子系統、良好的服務態度及人員形象、應有的階梯費率、整合型運輸服務、多國代理行及承攬業、多樣密集的航線組合、即時貨況及文件資料查詢、優良的公司商譽形象等。根據前測問卷所得結論與並參考相關文獻來發展貨櫃航運業者經營策略,利用品質機能展開法設計與回收問卷後,本研究進一步提出十三項定期貨櫃航運業者經營策略順序建議如下:具有優良的服務品質與高度的顧客忠誠度及滿意度、擁有高度市場占有率及高獲利率、提供流暢的託運手續與提升交貨/提貨的準時性、培養客服人員的應變能力及專業態度、提高文件準確率及船期穩定度、提供駁船/鐵路/拖

車複合運送、落實員工教育訓練制度、船公司與複合運輸工具之間的運量共享、整合併裝/報關業/船務代理/物流相關業務、建置專用碼頭貨櫃集散站及貨櫃與船舶製造、經營散裝船運/航空郵輪業/零售/觀光或其他產業、船公司間共同派船及運費同盟、配合碼頭與港務局及裝卸公司共同合資。最後,本研究根據上述實證結果提出建議以供貨櫃航商改善服務品質之參考,據以制定以海運承攬業為導向之經營管理方針,以提升定期貨櫃航運市場的貨櫃航商於市場之佔有率及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