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停車產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一樓停車產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志揚寫的 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良心律師專業解碼老屋改建眉角 和楊世和的 集合式住宅管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停車位種類懶人包!8大類一圖秒懂...「這款」糾紛最多!也說明:根據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依照你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來決定設置的停車位數量。權狀登記為公共設施,如果是登記『大公』,代表停車位的產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時報出版 和蘭臺網路所出版 。

國立屏東大學 不動產經營學系碩士班 黃名義所指導 李哲瑋的 新加坡式住宅車位配比、公設比與土地開發效益分析之研究 (2020),提出一樓停車產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加坡式住宅、開發效益、停車位配比、公設比、傳統式住宅。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張效通所指導 劉俊利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之研究 -以新北市板橋區新建住宅大樓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建築物土地持分分配、使用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一樓停車產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停車位產權與登記問題解析 - 週末地產情報站則補充:一、 停車空間之配置分為:. 1.室外(法定空地無法登記)平面式、機械式. 2.室內(以主建物方式登記)平面式. 3.地下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一樓停車產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良心律師專業解碼老屋改建眉角

為了解決一樓停車產權的問題,作者蔡志揚 這樣論述:

  20個都更案例‧20項建物觀念‧20條契約解析   精準掌握都更權益自保之道   原本坐擁一樓金店面,都更後一樣選得到嗎?   以什麼計算方式分配樓層、坪數才合理?   重建費用需要多少錢?由誰來負擔?   合約密密麻麻,行政程序一關又一關   你,真的知道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不懂蓋房實務,法條內容像天書,都更合建規劃讓人心慌慌!   專業律師解析真實案例,一次了解都更基本概念、合理的分配方式,讓地主與建商充分合作、創造雙贏。   魔鬼藏在哪些細節裡,不藏私全公開! 專業推薦   張金鶚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   林旺根  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

  李永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彭揚凱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   吳錦宗  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理事長   林育全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執行長   謝明珍  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協會理事長

一樓停車產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新加坡式住宅車位配比、公設比與土地開發效益分析之研究

為了解決一樓停車產權的問題,作者李哲瑋 這樣論述:

  高雄市的住宅樣態有近80%是「透天厝」,且屋齡超過30年以上的又占約40%,囿於早期透天厝建築基地較小,依照現行法令規範,屋主改建或重建時將面臨可建築面積過小的問題,因此為利於龐大數量老舊建物的重改建,高雄市政府規劃「住宅區基地面積在90平方公尺以下,且樓層在五層樓以下者,得放寬建蔽率至60%」,由於市區幾乎已經無素地可供釋出,惟土地成本不斷攀升,重改建的建物型態也慢慢轉變為持分式的新加坡式住宅,早期停車位在房地規劃中並不是一個重要的屬性,但由於國人生活水準提升,汽車普及率已經提高許多,停車位的規劃已成為一棟建築物必備的屬性,對消費者購置房屋決定有正面的影響。然而這當中新加坡式住宅基地較

小,車位配比通常無法達到1:1,導致有了約定專用車位的產生,但約定專用車位需要整棟住戶簽署同意,是否有保障?其次,與大樓相比,新加坡式住宅通常沒有太多的公共設施,低公設比的公共設施是否完備?以及新加坡式住宅開發是否具有效益?上述問題引發本文研究之動機;本文探討中小型建商面對市場轉變,為維持經營轉向小基地或低容積土地開發,規劃成免挖地下室的電梯公寓是否為合適之產品規劃?本文透過質化研究深度訪談分析法,對新加坡式與傳統式住宅的差異進行專家訪談調查,訪談結果經歸納分析研究發現,市中心土地還是以規劃大樓產品來達到最大開發效益,如規劃為新加坡式住宅產品,總價會太高,開發效益低,去化速度過慢;至於郊區與畸

零地則較適合規劃新加坡式住宅產品。約定專用車位部分,建商是為了符合一戶一車位的理想,會在一樓多餘的基地空間進行增設停車位,而這樣的約定停車位必須全體住戶同意,住戶在購買時要同意才能做約定專用使用;至於公設比差異在於有無開挖地下室,車道、大廳公設與無障礙空間,普遍新加坡式住宅公設比約25%左右,而大樓則是35%左右;綜上所述,可以供開發商作為未來產品規劃定位之依據。

集合式住宅管理

為了解決一樓停車產權的問題,作者楊世和 這樣論述: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在8、90年代,仍是個新興的服務業,各家從業者的管理方式仍在摸索與學習中。當時的總幹事,大都是軍系的退役軍人,靠著自身的軍中行政歷練經驗,在社區摸索中學習與成長,但陣亡率卻高達60~70%,原因就在於沒有實務的教育訓練可循。筆者整理從業10餘年的實務經驗,藉由本書的散播,期能讓新進從業者減少新手摸索期,提供執業參考方向,以讓各集合式住宅管委會能在從業者的協助下,達成管理有序的良善社區。   各式社區所發生之管理問題繁多,綜觀每個社區發生之管理問題均大同小異,惟各家物業管理公司的處理方式卻毫無標準規範可依循,導致各社區行政管理工作各行其事,讓社區管委

會與住戶無所適從。   經常發現管理權人逾越應有權限或應作為而不為,造成住戶之權利受損;此時,社區聘僱的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就必須發揮其專業功能,依據所受的專業訓練與知識,協助管委會依法規處理各種行政管理工作,將社區運作導入常軌,以發揮管委會應有的管理功能並維護全體住戶之權益。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之研究 -以新北市板橋區新建住宅大樓為例

為了解決一樓停車產權的問題,作者劉俊利 這樣論述:

有鑑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態樣甚多,而區分所有建築物對於該建築基地持分應分配多少,並未有強制性的規定。我國於民國84年6月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又於民國98年民法修訂物權篇相關條文(799、800條亦同時修訂),同時增訂799-1、799-2條予以規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歷經立法及修法,時至今日也只是一原則性規定,係按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分配,但實務上也有挪出一部分面積比例給公共設施停車位分配,其餘按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分配,針對現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土地持分的分配於法規上與使用上是否符合公平與合理進行研究。為瞭解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及使

用管理,於產權分配的規劃及使用管理的發展,所面臨的困境與法規的衝突,本研究以新北市板橋區新建住宅大樓為例,先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及使用管理,於法規上之公平性與合理性進行調查分析及法規上與現實上的落差,再以其調查所得之實際情形,進行產、官、學界訪談,藉以分析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及使用管理的現況與障礙,最後透過訪談結果的整理,提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