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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車位分類型!不是想賣誰就能賣誰 - 聰明貸款也說明:話雖如此,但車位並不是想賣誰就賣誰,如果沒有獨立產權,就只能隨主建物一起出售,或賣給同社區的住戶。 現行車位分成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和獎勵停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梁伯瑋的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2021),提出法定停車位買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行政管制、自己決定、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定停車位買賣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 ...則補充:這並不是說「法定停車位不得買賣」,因為當公設移轉或調整該建物的其他住戶所有時,就不受上述的規定限制。 所以,若是這一類型的停車位規範下,想要出售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停車位買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法定停車位買賣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四等版好齊╳好多   好評不斷!一次給你所有重點   程穎╳周易╳薏偉╳莫莉╳磯貓人╳莉安   別本沒買這本一定要買

法定停車位買賣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0216中視 買房要搭車位嗎?轉手房價就鍍金!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rFqNLJHZqbI

主播/蕭惠文:「車位是票房毒藥還是價值選項,在買房預算有限的情況之下是不是該把牙一咬,車位也給買了呢?」

主播/蕭惠文、攝影/張召朋 採訪報導……↓

買房要不要一起買車位,用租的會比較划算嗎?105年的調查,台北市平面車位一個平均要價275萬,機械車位206萬,新北市在189到138萬之間,桃園市平面135萬機械103萬。

以100萬來計算,車位一個月租金3000元,可以租到27到28年,用100萬也可以多買一個小房間,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要不要買車位,可以評估居住地點,看停車方不方便。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你在買房之前你要先確定說,這個社區或是它附近走路幾分鐘內、妳可以接受的這個距離,有容易租得到車位的地方。」

住家附近交通方便,捷運、公車都有,房子是小坪數,不買車位或許是聰明選擇。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小套房因為它總價已經就很低了,所以如果你再加車位墊上去的話,整個總價就會被拉高,總價拉高將來其實也不好脫手,其實像這樣的房子也比較不好賣。」

兩房以上較大坪數,建議要買車位,而且車位貸款和房子綁在一起用的是房貸低利率,如果未來再決定單獨買車位就必須用現金交易,貸款利率可能5%起跳。

主播/蕭惠文:「車位還有分法定車位、增設車位以及獎勵車位,你要買的時候還是要先了解一下,到底車位的屬性是屬於哪一種。」

法定車位屬於公設,買賣和使用上限制最多。增設車位或獎勵車位如果有獨立產權,使用上比較便利,有些甚至可以賣給非同社區住戶,買房要不要一起買車位。

房市萬年題可以先評估,住家附近停車位好不好找,大眾運輸方不方便,如果是捷運共構宅或是小套房,從專家角度評估,沒有車位可能比較加分。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2/200216.html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為了解決法定停車位買賣的問題,作者梁伯瑋 這樣論述:

於現代交易發展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成為消費生活之常態。為避免消費者於契約中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失衡之情形,國家有管制之需求存在。而我國對此之管制基本態度,主要係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公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中心,決定何類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於契約上予以記載、何類條款不得記載於契約中,並使用此等行政管制手段管控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對此是否符合私法自治之要求,其管制權限屬於何種國家機關,是否造成企業經營者之過度限制,能否通過我國憲法之檢驗,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消費者保護脈絡究竟為何,均有待深入探討。而日本法上受到社會經濟發展與規制緩和政策脈絡之影響,制定消費者契約法

做為消費者保護下,對於不當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控管。其中思想係將消費者做為市場上之主體,以「消費者自立」之角度去架設管制規範,並以司法事後管制為主軸,其思考或可給予我國現行過於偏重行政管制之架構些許啟發。本文希冀透過比較日本法之管制思考與我國差別,能為我國消費者保護之制度中,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不採取過度管制下,尋求消費者保護與市場效率之平衡。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法定停車位買賣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定停車位買賣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