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轉彰化縣政府函:鑒於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層出不窮也說明:消費者應要求業者提供定型化契約攜回審閱,並上行政院網站(http://www.ey.gov.tw/)比對查詢其內容有無符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或違反「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楊凱婷的 論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相關法律問題 (2016),提出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會員制、繼續性契約、抗辯延伸、繼續性契約之終止、類推適用、短期補習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王悅慈的 補習教育企業經營者服務責任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補習教育、短期補習教育、企業經營者、服務責任、無過失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解答。

最後網站教育部函則補充:主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 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以臺教社(一). 字第109002934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相關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問題,作者楊凱婷 這樣論述: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們交易之型態日新月異,繼續性之消費型態廣為盛行,從而產生不少消費糾紛。在繼續性消費型態中,本文將討論「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諸多法律問題,蓋因其並非法有明文規定之契約類型,故在面對契約之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判定上,有深入研究之必要。首先,本文擬自「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定義出發,探討其契約類型及特色,再就該契約與一般繼續性契約之不同處加以論述。其次,就契約中雙方當事人之關係,再細分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兩方面之權利義務關係加以闡述。而在第三人介入契約之「抗辯延伸」的問題中,應如何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以達到與契約自由原則、債之相對性原則間之衡平;又因「繼續性契約之終止

」,法無明文,在實務及學說上將如何操作,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同時,有鑑於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預付性質」,將產生商品預付費用之風險,本文亦就該風險之管制方法作一說明。另一方面,透過「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之爭議,更加具體說明實務上所遭遇之困難,以及現行行政措施是如何加以應對。最後,透過日本法之借鏡,給予我國立法上、論理上之參考及反思,期許我國能更深入問題之核心,並尋求解決之道。

補習教育企業經營者服務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問題,作者王悅慈 這樣論述:

接受補習教育服務是大部分台灣人的共同經驗,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除了才藝、文理補習班外,提供考取證照之補習教育服務的需求亦逐漸升高。補教業者提供補習教育服務予消費者,除契約責任外,補教業者尚有可能成立侵權責任。本文以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為主軸,討論補教業者因所提供之補習教育服務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其服務責任之內涵與範疇究竟為何。補習教育是社會教育的一個環節,屬終身教育範疇。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民國101年短期補習教育之消費爭議共計有1,764件,佔總件數6.23%,位居第三名。補教業者與消費者間訂定一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當生有消費爭

議時,補教業者之契約責任究竟為何,尚須視契約之性質而定。以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觀之,本文認為該契約之性質,應係一委任契約與類似旅遊契約之混合契約,在符合相關規範之要件時,應使消費者得類推適用各該條文,主張補教業者有契約責任。短期補習教育提供服務態樣多元,因補教業者提供之補習教育服務未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亦有所聞。除了民法一般侵權責任外,本文另對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範之特殊侵權責任─「服務責任」為詳細探討。有別於商品責任,服務責任在外國立法例上,採無過失責任者,並不多見,且我國對於服務責任適用之範疇未臻明確,致實務適用上極具爭議。本文以我

國消費者保護法為主軸,從其構成要件、責任減輕或免除、懲罰性賠償金及法院實務判決等,對服務無過失責任之內涵與適用範圍做分析。最後,針對我國現行體制與實務之不足,為通盤檢討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