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註銷牌照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秀寫的 稅法各論(下) 和審計部的 稅務機關清查註銷牌照及欠稅車輛暨身心障礙者用車免稅情形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警界爆集體貪汙約談79人! 14人遭聲押、12人交保 - 三立新聞也說明:警界驚爆集體貪瀆重大風紀案件!檢調掌握情資,指新北、桃園、新竹三地多名警員跟租賃、代檢業者合作,鑽法規漏洞開立假紅單,讓吊扣牌照處分變成吊銷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監察院審計部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沈慈玉的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2021),提出註銷牌照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嘉義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黃鴻禧所指導 唐一琪的 使用牌照稅違章類型之分析與改進 (2020),提出因為有 使用牌照稅、違章類型、裁罰競合、裁處權責的重點而找出了 註銷牌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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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註銷牌照,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各論(下)

為了解決註銷牌照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財產稅法、交易稅法、特別消費稅法以及關稅法等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以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註銷牌照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發現,最近路上常有掛著「電動自行車」的車輛呼嘯而過,但你或許不知道,如果行人、機車、汽車與電動自行車擦撞、出了意外,是沒有強制險保障的。

不過,過去強制險機車投保率不高、費率多年未調整,因此若再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會使強制險準備金不足的問題進一步惡化。

所以,這兩個禮拜,我連續幾次質詢金管會、交通部,我認為,電動自行車一定要納入強制保險的範疇,如此當民眾與其發生交通意外時,受害人才能有基本保障。

很高興今天交通委員會審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時採納我的意見,不僅將電動自行車納保,針對超過半年未納保還繼續行駛在道路上的車輛,能註銷其牌照,從而督促用路人投保強制險。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為了解決註銷牌照的問題,作者沈慈玉 這樣論述:

我國地方稅目中以「使用牌照稅」之裁罰案件佔居各案件中之首位,裁罰案件中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為由為大宗,其次即係因「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而被註銷牌照之案件,上述我國兩種案件,為前開法令主要的裁罰原因類型。案件中,行為人被查獲未完稅或經註銷牌照之載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不僅要補足應納本稅外,行為人更應被裁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另,若業經註銷牌照已超過五年之案件行為人,除須補徵五年本稅外,還須繳納該五年法令所訂違規使用行為之罰鍰,前開裁罰規定,使得行為人不僅不願處理欠稅及違法車輛使用之問題,更增加納稅義務人與行政機關兩者間之對立,觀察上開法令規定及實務運行

結果,反而行政機關損失相關規定之稅收,也因稽核上之實務困難、資源浪費,也徒增更多的社會成本。 究其立法目的,國家公路主管行政機關乃為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訂定法令,規範行為人所使用車輛需定期檢驗以滿足前開立法緣由,並非係為處罰人民而生。惟現行實務上操作,因法條裁罰相關法制設計不當,致使案件量龐大,行政機關承辦人員,由於資源有限資源,及上級機關要求迅速結案之壓力,人員更難以按「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應就個案審酌得裁罰之因素,亦難以實現正當法律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致使實務運行結果本末倒置,不僅難以達成原立法公益目的,更使得相關案件不減反增。 本論文研究結論,其一建請刪除「使用牌照稅法

」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規定,讓民眾更願意積極或配合行政機關完善車輛使用規範檢查及排除相關問題以維護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其二建請將「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進行修正,修正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或比照「綜合所得稅」徵收方式,隔年再行徵收,使國家在有限資源中可以順利達成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實務運作之經濟性。【關鍵詞】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 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

稅務機關清查註銷牌照及欠稅車輛暨身心障礙者用車免稅情形

為了解決註銷牌照的問題,作者審計部 這樣論述:

中華民國審計部獨立行使審計職權,監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預算之執行,並就其運用資源之經濟性、效率性及效果性進行考核,本書審計部及各地方審計處室為瞭解稅務機關清查註(吊)銷牌照及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暨身心障礙者用車免稅情形辦理專案調查,經運用電腦輔助查核及就地審計查證結果,相關缺失已促請財政部及各地方稅務機關研謀改進。嗣財政部建置停車格電子檔與車輛檢查檔交查系統,及各地方稅務機關運用路邊停車格及購置違章車輛自動辨識系統加強查緝,經統計98至103年度,累計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計60億7,315萬餘元;有關身心障礙者用車免稅法令未臻周延,嗣監察院立案調查並依法促請主管機關檢討改善,獲

財政部參採訂定汽缸總排氣量上限及親等、障別等限制條件,並完成修法,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社會正義。

使用牌照稅違章類型之分析與改進

為了解決註銷牌照的問題,作者唐一琪 這樣論述:

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之處罰謂之行政罰,依據財政部統計數據顯示,使用牌照稅違章漏稅處理件數居國稅及地方稅整體稅目之冠,處罰金額占比卻僅佔整體稅目之10.2%,地方稽徵機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資源,卻僅徵起1~2成之裁罰金額,其法制是否存在重複裁罰、裁處權責難以釐清、稽徵效率不彰、修法怠惰或裁量怠惰等問題,實有探討之必要。因此,本研究旨在藉由探討我國使用牌照稅立法目的與歷程、違章現況、違章案件之類型、罰則施行之困難度等,尋求最佳之裁處權責歸屬與租稅公平。研究方法採用相關法令、文獻探討、最新判例等做為學理依據。次之,依據財政部及各地方稽徵機關之次級資料進行系統化之歸納整理,佐以稽徵實務流程

與做法,探求其違章案件裁處之法制面、執行面等問題或缺失,並提出修法之建議與具體興革方案,作為本文之研究結論,以期為財政部、立法機關及稽徵機關後續修法之參考。本研究建議如下:一、 因應行政罰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意涵,符合裁量管轄權責且避免競合爭議,建議刪除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第31條。二、 回歸財產稅制之精神,以符租稅公平性原則,建議刪除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三、 運用租稅改革與科技執法,提升違章案件稽徵效率。四、 透過稅務協商與租稅宣導,有效減少違章案件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