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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何謂IMO船舶識別碼(IMO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scheme)?也說明:為求海上安全、防止汚染以及防止海上詐欺行為,而在1987年開始採用IMO所決議A.600(15)的方案,實施IMO船舶識別碼計畫(IMO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scheme),意圖為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林鈺棋的 公司目的變革對董事會多元化的影響趨勢—以美國為中心 (2021),提出imo number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目的、股東利益優先、企業社會責任、利害關係人主義、董事會多元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馮善詮的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船舶、扣押、拍賣、強制執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海事請求、北京草案、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imo number中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華民國船舶國際噸位證書則補充:Certificate No. 字第號. 簽署(Signature). 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Seal of Issuing Authority). 國際海事. 組織編號. IMO No. 日期. 附件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imo number中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目的變革對董事會多元化的影響趨勢—以美國為中心

為了解決imo number中文的問題,作者林鈺棋 這樣論述:

公司目的的論辯源遠流長,眾所周知者為1930年代兩位學者間的筆戰,時至今日,企業究竟應為何人經營一題仍莫衷一是,學者嘗試提出不同理論,有論者提出「股東利益優先」,有論者認為應行「企業社會責任」,更有論者提倡「利害關係人主義」。商業界態度似乎較為一致,縱商業活動多樣,其間差異性與對企業宗旨之訴求不同,然觀察具代表性之美國商業圓桌會議在1997年之聲明,似可認大多數公司將優先維護股東利益,然2019年中,美國商業圓桌會議再次發表聲明,顯示「為所有利害關係人謀利」的觀點,此舉引起學界及商業界的關注,是否意味著傾向「股東利益優先」的公司目的天平,將往另一側傾斜?是否意味著「利害關係人主義」將重返焦點

,作為與「企業社會責任」、「股東利益優先」互相拉扯的第三股力量?「股東利益優先」、「企業社會責任」與「利害關係人主義」均屬抽象概念,本文將針對三種不同企業宗旨進行深入分析,後研究美國企業在聲明發表後的實質作為,從不同觀點切入進行分析,闡述當前美國公司對於公司目的立場採擇的主流意見。 公司目的與董事會多元化的要求緊密連結,而利害關係人主義尤甚,其與董事會多元化之間聯繫的關鍵概念為「平等」。本文將自法律面與市場面切入,說明美國董事會多元化近年來的相關改革行動。我國當以美國推動董事會多元化的歷程為借鑑,發展本土化策略,本文將觀察我國推動董事會多元化措施,以及企業實踐情形,並思考美國經驗可資學習之

處。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imo number中文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船舶本質上為動產,但因造價高昂、體積龐大、須經登記,因而具有不動產性格。在商業使用中係作為運送工具,常於世界各港口間移動,當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船舶之使用受到限制,影響船舶所有人、相關權利人及旅客、貨物所有人利害甚鉅。基此,國際海事會議、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權衡各方利益積極制定國際海事公約,維護海上秩序。各國亦因應國情需求訂定船舶執行特別法規,以作為船舶執行之依據。我國強制執行法雖定有船舶執行章節,但多數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產生諸多與船舶特性不相符合之情形。在查封階段,須耗費過多時間確認船舶所有人及使用人,影響執行時效,且無再次扣押制度之設

計。於拍賣階段,除現行船舶鑑價方式不合適、無法展示船舶及拍賣公告期間過短外,更無防堵惡意競買之機制,與欠缺國外應買者友善獲悉拍賣訊息之管道。復因船舶權利人權利之行使與失權效果規定有所不足,致生船舶權利於拍定後是否消滅之疑義。不僅如此,因海商法與強制執行法,於不同時間、參考不同國際公約進行修正,導致海事優先權之行使與船舶假扣押相互矛盾、牴觸之情形。基此,船舶執行法制有檢討之必要。是本文參考歷次船舶扣押公約、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公約之規定,與英、美等航運國家之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及集海事訴訟、船舶執行大成之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提出我國宜兼採對物訴訟制度以克服執行困境、建構再次扣押船舶制度

、船舶拍賣程序應以船舶特性為制定考量、執行方法應與時俱進等建議,期可供日後法律修正暨實務運作之參考。另正在討論之北京草案,係處理船舶司法出售後,國際間是否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屬草案階段,但仍值得關注,我國應對之亦應有提前佈局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