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 遊艇碼頭 停泊 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一起探險去~搭上帆船航向世界吧! 台灣港口篇(一)也說明:亞灣遊艇碼頭. 旁邊就是高雄展覽館,除了停泊的功用之外,還可以在遊艇展時直接展示,是展覽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許春鎮所指導 李柏諺的 遊艇港管理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淡水 遊艇碼頭 停泊 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船舶法、遊艇港管理、遊艇港經營、遊艇港專法、行政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運籌管理系 楊大輝所指導 郭紘聿的 台灣風帆活動推展之阻礙因素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風帆活動、文獻分析法、SWOT分析、阻礙因素的重點而找出了 淡水 遊艇碼頭 停泊 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淡水河遊艇自駕SUP水上娛樂 - 王樣活動則補充:【遊艇自駕】淡水河遊艇自駕體驗,SUP水上娛樂輕鬆玩 ... 以上方案加購竹圍碼頭集合1000元/次. 費用包含. 活動保險、專業遊艇教練駕駛教學、救生衣、遊艇油料使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淡水 遊艇碼頭 停泊 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遊艇港管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淡水 遊艇碼頭 停泊 費的問題,作者李柏諺 這樣論述:

台灣遊艇觀光活動興盛始於民國99年船舶法修正新增第七章遊艇專章,並於該章第71條第3項授權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不過由於我國遊艇港自民國98年至107年間因港埠經營及管理不善紛遭監察院及最高法院調查、糾正及判決,本研究藉由法律分析法、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評估分析遊艇港合適之管理法制規範。目前遊艇港管理法制規範,於行政程序法92條後段物之設定後根據各主管機關之業管法規設立遊艇港,有關遊艇港經營部分,委外經營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條例、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及主管機關自治規範辦理;導致遊艇港當前面臨不同法源發

展及經營管理紛亂。藉由國外案例之研蒐、分析,案例國之遊艇港係依據專責法規規範下將遊艇港從設立、建設、經營、環境保護到遊憩於專責規範當中統整明確敘明;其法制特色分為二類;(一)針對欲發展及使用該國之港口者統一依據該國港口法辦理,(二)則是特別為遊艇專用之港埠訂立專法供遊艇遊憩者使用依據。台灣該如何改善遊艇港之管理,俾利遊艇港能有效落實遊艇後勤發展之目的,建議如下:(一)現行我國遊艇港坐落於各港埠,參酌國外案例後,案例國多採以管港不管使用對象,抑或專港專管模式推動遊艇港發展;據此,我國目前因已具有各項不同之港埠專法,未來應再增設遊艇港專法,俾利未來各港埠如需發展遊艇停泊之專區或專港可有完善之法源依

據從設立至經營皆有明確保障。(二)檢討當前契約,遊艇港主管機關重回行政契約概念與承攬廠商簽訂經營發展,原屬商港內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係以商港商業使用為目的與遊艇遊憩發展不同,另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港埠則是造成於委外後資訊不對稱之問題,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督導廠商遊艇港經營;如改由行政契約,可先藉由行政程序法之授予利益處分將當前所簽契約予以終止;透由公法高度管制契約之優勢,由主管機關與廠商直接協商訂出兩造皆認為可行契約之權利義務,俾利遊艇港推動經營發展順利。關鍵字:船舶法、遊艇港管理、遊艇港經營、遊艇港專法、行政契約

台灣風帆活動推展之阻礙因素研究

為了解決淡水 遊艇碼頭 停泊 費的問題,作者郭紘聿 這樣論述:

台灣是個四面環海的海島型國家,地理位置處於太平洋與歐亞大陸交會點,東北與東南亞的中心點,綜觀上述優越的自然地理條件下,在發展風帆休閒活動上具有雄厚的潛力。本研究旨在探討台灣風帆運動推展的阻礙因素,以文獻分析法及SWOT分析為研究方法,除藉由文獻資料的彙整以了解台灣風帆運動之發展及現況外,再輔以SWOT分析法分析出台灣風帆運動發展的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機會(opportunity)與威脅(threat),有助於未來風帆活動推展之阻礙因素改進。 風帆活動未來要成為普及化的大眾休閒運動仍須努力,政府機關要如何盡速加強改善阻礙因素所導致之不足,尤其在法規制定

、管理上;如何去完善整體的硬體設備,訂定合適又合理的法規,並借助民間風帆推廣團體來推廣執行以及規劃廢棄漁港的再利用,使台灣風帆運動成為全民熱愛的水域休閒運動。本研究結果發現政府雖鼓勵人民從事水域活動,但行政機關仍有許多不合時宜的限制,如法規不切實際、政策推廣的心態因安全上之顧慮而顯得保守、對船艇之管理只有商船之觀點,而非針對合適之活動目標作規範、相關水域運動設施未全面詳細安排建置,急就章推廣水域活動、風帆活動配套措施訂定不明確、未有專屬的風帆活動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