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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奕廷(易律師)寫的 考點式刑法實務選擇一本通 和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的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律師公會查詢系統 - Stud9也說明:一、本系統僅提供民國38年以後之執業律師資料;但僅領有律師證書且未執業者,不提供查詢。二、本系統內律師所屬公會及事務所相關資訊每週五定期更新;律師未於當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點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律師公會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李玉春所指導 鄭智陽的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監護、信託、社會福利機構、輔助決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律師公會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律師查詢系統:「可以看到他是否被停職或除名,及近五年內的 ...則補充:即使法務部發了證書,律師公會或全律會在審查入會許可時,發現有犯罪者或是不適任者申請入會,亦可否決,避免他們執行律師職務。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律師公會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考點式刑法實務選擇一本通

為了解決律師公會查詢的問題,作者陳奕廷(易律師) 這樣論述:

  有鑑於實務見解日新月異,連帶影響到刑法選擇題型的作答,且法院各式裁判的品質大幅提升,已非精簡節錄或單純超譯可以整理表示,為了不讓原書籍過於肥大,作者思考良久後決定將拙著《考點式刑法一本通》的「一試篇」部分抽取出來,獨立為專門蒐羅實務見解的輔考用書兼查詢工具書,並更名為《考點式刑法實務選擇一本通》。   作為一本輔考用書,不可免俗地置入110~100年的律師、司法官一試選擇考題,供考生們測試練習、鑑古知今;作為一本查詢工具書,新近重要實務見解除列出字號外,也較大篇幅地摘錄裁判論述,俾利工作者掌握趨勢與脈動、溫故知新。 本書特色   一、關鍵法條,重點記憶   1.本

書依據最新修法資料編寫,並挑選極富考相或曾在考古題中出現過的法條。   2.總則部分對法條會有簡短的概念分析,淺白闡釋條文結構並快速提出關鍵字,點出法條與學理的最基本聯繫;分則部分則對熱門罪名有簡單的要素拆解,以利法條結構的快速熟悉。   二、關鍵實務,掌握命題趨勢   本書針對實務見解的整理,包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決議、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與高等法院判決,特色在於使用「考點式」的表達方法,亦即提出該條文所涉及的考點,並隨即放入該考點相對的實務見解。   三、關鍵考題,題題詳解,釐清觀念   除收錄律師、司法官最新考古題外,挑選極具代表性的實務見解,並依照

最新重要條文,剖析答題脈絡,有效掌握作答訣竅,掌握致勝關鍵。

律師公會查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香港曾經是法治社會,以法律精英為骨幹的公民黨曾經予人不少希望,前公民黨主席、大律師公會主席、立法會議員余若薇可謂2003年七一遊行後的代表人物,當時被視為最具民望的民主女神,她與時任特首曾蔭權就政改方案的直播辯論,更一度令人憧憬香港人當家作主的時代來臨。回望過去,她如何評價自己曾經的努力,與前瞻國安法後的「新香港」?當香港由「法治」變成中國式「依法治港」,而政府依然期望商業世界的法律運作不受政治高壓影響,她又認為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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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律師公會查詢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

為了解決律師公會查詢的問題,作者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採購契約範本,因為施行多年,不論是在政府或是民間的採購案,都被廣泛的使用。本所日前以實際爭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角度出發,針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進行整理,另為完備分析所有性質之政府採購契約,再就其餘「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進行分析整理。本書配合工程會所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一起閱讀,是對於採購契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是在履約爭議十字路口的機構法人,絕對不可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為了解決律師公會查詢的問題,作者鄭智陽 這樣論述:

人口結構的變遷與獨居、未婚、無子女老人的增加,未來將導致家庭支持系統功能的弱化,社會支持系統介入之需求將與日俱增。一般非弱勢老人或略有資力之老人,未來如果在欠缺家庭支持系統情 形下失能,為確保其財產安全,需要社會支持系統之介入與服務。就此,除政府主管機關外,相較於營利性組織,非營利之社會福利機構(下稱「社福機構」)可能比較適合扮演介入與提供服務之角色。但社福機構現以弱勢老人為服務對象之服務模式,並無法因應前述社會變遷衍生之服務需求。監護輔助宣告及信託制度是直接涉及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的預設制度。本研究首先透過文獻探討,釐清在我國現行法令與制度架構下,社福機構得就老人監護輔助宣告以及老人安養信託

提供之服務,以及可能遇到之制度規範上問題;另一方面,檢視外國相關制度之發展趨勢與服務經驗,探究其值得借鏡之處。再進一步藉由質性研究,透過經由深度訪談,以立意取樣方式,訪談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社福機構人員與金融相關機構人員等共七位,瞭解社福機構就監護輔助宣告制度與老人安養信託相關服務之實際操作模式與狀況,暨其遭遇之主要問題。訪談前,會先提供訪談大綱予受訪者並據此進行訪談;訪談後,會依錄音製作訪談紀錄,就受訪人員予以編碼、去識別化。之後,再比對訪談大綱,就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與摘要,並參考文獻探討時所得問題,就進行分類與摘要後之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析與闡釋。依研究結果發現,現行法令制度業已允許社

福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但社福機構提供之相關服務甚為有限,並欠缺對於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就監護輔助宣告部分,多限於和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服務予弱勢老人;就老人安養信託部分,與受託銀行合作擔任信託監察人之情形亦屬有限。為便社福機構介入提供老人財產安全保障之相關服務,本研究有如下建議:1.建議地方政府改採特約與支付方式,協助社福機構調整服務模式,以利老人財產安全保障服務之提供。2.在提供監護輔助相關服務時,應在維護服務對象利益前提下,儘可能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之精神。3.建議社福機構強化機構人員之跨專業能力。為此,並建議主管機關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個案管

理員與社工督導等)之資格限制,以便社福機構依服務需求引進不同專業人員提供服務。4.建議社福機構之服務應有詳細之規劃與紀錄,以強化作業程序之監督,提升服務計畫品質。5.相關法令之修訂建議:包括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之行為基準予以明確化(最佳利益或個人意願與偏好),強化監護輔助職務之監督以及諮詢,介入監護與信託制度之整合,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資格限制,以及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相關規範等。